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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视限高标志,撞塌人行天桥,这么判,该!

江干检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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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对撞塌“庆春路天桥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龙某某因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18日晚22时25分许,货车司机龙某某、马某某分别驾驶装载超高、超宽盾构机设备的两辆重型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与本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庆春东路口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发生刮擦、碰撞,导致部分天桥桥体坍塌。


“什么坍塌???”

这祸闯大了!!!




经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龙某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二人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


“OMG”损失有点大

教训很深刻!!!



那么这起重大事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


原来运输圈里一直有一个误区,认为限高标志4.5米的其实际离地高度往往大于4.5米,只要运输货物高度离地不超过5米,沿着道路中线附近一般就能通过桥梁或涵洞,而盾构机的高度在4.9米左右。因此,龙某某、马某某明知人行天桥的限高标志为4.5米,但仍凭以往经验漠视限高标志,轻信能够通过,最终导致车辆与天桥箱梁底部发生刮擦冒出一连串火花、桥身剧烈晃动,随后部分桥体坍塌。


噢,原来如此……

这两位也太没有安全意识

太不负责任了!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对被告人马某某、龙某某进行了讯问以及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鉴于事故损失已全部赔偿到位,二被告人均获从轻处罚。

检察官释法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案发现场照片、视频均来自网络


供稿:方 凯

   汪 翔

摄影:黄正统

编辑:毛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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