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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你护卫杭城,我们守护你

江干检察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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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贴沙河作为杭州城内的古河、护城河,已护卫杭城千年,作为杭州唯一备用水源保护区的贴沙河河水清澈、堤柳成行、树影婆娑,沿岸的公园正是杭州市民纳凉健身休闲的好去处。但近日,江干区检察院却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贴沙河清泰水厂附近有垃圾堆放,可能影响水质。


4月13日,江干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迅速组织干警前往现场调查,发现贴沙河金衙庄人行天桥东侧河岸处堆放废旧电动车、自行车等固体废物外,还有不少人通过被破坏的防护围栏在贴沙河进行垂钓,而该河段为一级水源保护区。


△调查取证现场


△违法堆放固体废弃物现场


△非法垂钓现场


针对在河岸处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行为,江干区检察院及时与属地街道开展诉前磋商,督促街道清理固体废物。属地街道在认真听取了江干区检察院的建议后,及时处理了固体废物,并取消在该贴沙河一级饮用水水源地区域设置垃圾减量处置中心计划。


△整改前后对比图


针对在贴沙河水域非法垂钓的行为,江干区检察院于4月20日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干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贴沙河一级水源保护区江干侧的非法垂钓行为进行查处,并强化日常管理工作。江干区环保分局接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对破坏的隔离网进行了修复,并联合属地街道、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违法垂钓行为的查处力度。


△整改前后对比


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贴沙河作为饮用水水源,保障其饮用水水质安全,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后续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履职,为守护“美丽河湖”,建设“美丽浙江”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释法】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蒋青玉

编辑:毛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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