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转移46个,扣押165个!防范危险化学品风险,保障辖区人民安全,检察公益化身“安全卫士”

江干检察 2021-04-28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关注我们




6·13温岭槽罐车爆炸事故让危化品运输安全问题再次走进人们的视线,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意外,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6月16日,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的紧急通知》,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列入重点监督范围。




近日,江干区检察院在摸排公益诉讼线索时,发现辖区内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通过向区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促使该局组织公安、交警、运管、市监、街道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对3处空地现场危化品进行转移保管,对4辆车内危化品进行扣押,转移保管危化品46个、扣押165个,合计入库211个,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确保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情简介】

7月20日,江干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辖区内发现某村道附近堆放有近百个气瓶,包括氧气气瓶、乙炔气瓶、商用丙烷气瓶等。此外,现场还发现多辆疑似未经许可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经办案人员向交警支队江干大队核实,其中仅有一辆货车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其余车辆均未取得运输资质,且部分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保险过期等问题。

▲现场堆放的气瓶

▲现场发现的疑似车辆

▲随地散落的气瓶

▲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显示,车辆未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且保险与检验期限均已过期。

江干区检察院于8月7日向区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联合各部门对违规存储、运输危化品的问题展开全面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于8月24日迅速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江干交警大队、江干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和笕桥街道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黄家社区周边非法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及违规充装、使用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江干区检察院全程参与监督。

执法人员顶着高温酷暑对当事人进行逐一询问,严格执法程序,核实违法事实,现场对3处空地现场危化品进行转移保管,对4辆车内危化品进行扣押,转移保管危化品46个、扣押165个。

▲联合执法现场

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后续,江干区检察院将继续跟进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处置工作,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为生态环境美丽建设提供检察支持。






【检察官说法】

1、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3、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设置安全设施、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供稿:蒋青玉

编辑:毛艺超

/ 江干检察 /





    往 期 链 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