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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发布《互联网反垄断与投资影响报告2022》

21财经 反垄断实务评论 2023-03-16

2022年,反垄断监管迭代升级,回归到公平竞争的题中之义。

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是近年来各法域焦点与重点,既是对超级平台崛起的回应,更是恢复市场秩序、寻求创新发展的监管工具。

国内方面,自2020年至2021年对互联网行业开展持续且高强度的监管之后,大案陆续落地;2022年,法治的架构更为饱满,新《反垄断法》实施,配套制度密集释出,知网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8760万元,38起互联网企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被罚……反垄断步入制度化、常态化阶段,规范、透明、可预期,健康发展成为主线。国家压实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支持引导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

放眼海外,反垄断走向纵深。2022年,欧盟《数字市场法》正式生效,融入事前监管和不对称监管的理念,针对数字守门人的创新监管框架落地。美国、日本严管数字广告,韩国、印度、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对当前竞争法进行修订,以期强监管线上平台,促进新兴市场活力。苹果、谷歌、亚马逊、Meta四大巨头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被多国反垄断监管机构通过调查、诉讼、处罚等手段加以规制。资本市场也随着反垄断演变波动。2022年反垄断事件对头部海外科技和互联网上市公司的业务影响比较有限,对股价的影响以短期扰动为主。在国内反垄断政策定调和引导下,平台经济逐步走上健康发展之路,市场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有所缓解,部分企业已展现出较强的转型、创新和对内挖掘能力。

2021年,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推出《互联网反垄断与投资影响报告(2020)》,解读反垄断监管趋势与资本市场动向。2022年初,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联合21世纪资本研究院,继续推出《互联网反垄断与投资影响报告(2021)》。2023 年,《互联网反垄断与投资影响报告(2022)》持续重磅发布,聚焦国内外反垄断的立法修法、执法监管、企业影响,详细解剖2022年在互联网领域发生的监管转向以及互联网商业变革,研判2023年反垄断趋势,从政府监管、企业合规、行业投资等方面给出建议。

反垄断,是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而造福整个社会发展。进入2023年,在宏观政策对平台经济释放“大显身手”等利好信号后,如何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韧性、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政企的共同课题。

一、企业应积极应对反垄断与数据、安全审查等监管竞合

2022年全球反垄断执法依旧是各方关注焦点。国内监管规范与发展并重,知网案靴子落地,释放常态化监管信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38起涉及平台企业;国外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力量,强调事前干预。 
在渐趋稳定的监管环境下,平台企业需积极应对反垄断与数据、安全审查等领域的监管竞合,进一步强化算法与数据合规,在高质量发展的未来全力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

1.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38起涉及互联网企业

在2021年反垄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国内2022年反垄断执法逐渐走向常态化,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市场竞争环境稳步向好。
“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是2022年平台反垄断最受瞩目的一案。
因版权归属、独家合作、高昂的订购费用等问题,知网屡次陷入舆论风波。2022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并于12月26日公布了调查结果,依法对知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知网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1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7.52亿元5%的罚款,计8760万元。
强化经营者集中审查,是2022年反垄断监管的亮点之一。 
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去年(2022年1月1日至7月10日)公布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例中,有38起涉及互联网企业,其中包括腾讯系21起,阿里系7起,滴滴系4起,哔哩哔哩4起,微博1起,京东1起。
 
这些案件追溯处罚,时间跨度长。在这些案件中,最早实施违法交易行为的是腾讯收购Okaybuy (China) Holding Inc.(好乐买)股权案,时间跨度11年。2011年3月,腾讯收购好乐买股权,执法机关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3月31日给予腾讯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随着反垄断常态化监管不断推进,过去“应报未报”的存量案件将被逐渐查处清理。
处罚力度提升,顶格处罚多。根据修订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公布的案件,执法机构多做出了5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需注意的是,新《反垄断法》上调了经营者集中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从原来50万元的上限提升到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500万元(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也意味着下一次公布经营者集中违法行为时或将出现更高罚额。
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入法,是反垄断法修订的创新设计。
我国此前采取的是事前审查制度且一直由中央执法,执法资源有限,承担着巨大执法压力。分类分级是近年平台经济治理领域备受关注的思路,在反垄断法领域,特别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角度引入这一提法较为罕见。
针对分类,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将是重点。
8月1日,随着新《反垄断法》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启动试点,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等五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这是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分级分类审查制度的具体落实,有利于提高反垄断审查效率,降低企业负担。
同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集合了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申报流程、审查流程,实现“申报端”“委托端”和“审查端”数字化交互,通过数字赋能推动提升申报和审查效能。
10月,重庆市市监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指南,包含简要指南、商谈申请的基本要求和流程图。这也是全国首个地方经营者集中商谈指南。

2. 平台数据开放或成大势所趋

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总则第九条中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这也意味着将数据纳入垄断行为分析。
过去的十余年间,涉及数据的竞争分析实践主要集中在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反垄断执法活动中,比如脸书收购WhatsApp案、微软收购LinkedIn案,欧盟委员会分别调查了此类并购可能产生的反竞争行为。新《反垄断法》与时俱进地将数据纳入反垄断各个领域的规制范围。
新《反垄断法》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章节中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体现出立法者对数据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审查中的关切,从竞争的角度重新审视数据垄断对于产品质量和创新的损害。
平台的开放与数据共享可以破除数据割裂生态,促进数据流通,创建良好的数字生态。
2022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别关注了平台开放的问题,提出要“建立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并且“推动制定云平台间系统迁移和互联互通标准,加快业务和数据互联互通”。
同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对外发布,为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起到“指南针”的作用,对数据流通提出了“授权”的合理解决方案。对于企业数据,“数据二十条”提出,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发挥国有企业带头作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
这旨在鼓励国企、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带头通过合规流通途径,为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供给数据。实现市场的充分、合理的竞争,既不能让大企业实行垄断,限制竞争,也不能任由小企业无序搭便车,要让双方在创新、发展的基础上获得应有的回报。

3. 南财企业合规建议:

支持平台经济发展已成为当下的重要方向,相应的政策以及措施也用进行调整。面向高质量发展的未来,平台企业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在加强自身合规管理的基础上,互联网企业应找准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开阔全球化视野,不断增强把握大势、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
(一)积极应对反垄断与数据、安全审查等领域的监管竞合
多部监管数字经济的国家法律法规近年来已相继出台。对于平台企业而言,可能面临反垄断执法部门、数据监管部门与国家安全审查机关跨部门的联动执法,市场竞争、数据安全、跨境数据等重点问题是聚焦点。
企业应对重要、敏感交易开展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同时,开展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审查评估等各项评估,加强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强化平台自身主体责任。
(二)强化算法与数据合规
响应监管要求,平台在数据收集和处理、平台规则、算法技术透明度等方面都被赋予了更高的合规义务。互联网企业应着重关注“算法共谋”相关风险,增强算法的透明性、公平性、可解释性,做好事前防范,有意识地避免通过算法从事违法的垄断协议行为,提前评估商业模式的出发点和合理性,预测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否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等。
(三)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
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新动能。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在数据要素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未来的发展方向,一是加强技术创新,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着力激活数据要素价值,不断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二是稳就业,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赋能实体经济,以推动数字红利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为根本目的;三是积极推动企业出海业务,开展数字经济领域的全球合作,持续增强我国在数字经济全球市场竞争力。

二、全球反垄断立法立规纵深推进 中国新反垄断法、欧盟数字市场法落子

平台经济反垄断是近年来各司法辖区的焦点与重点,既是对超级平台崛起的回应,更是恢复市场秩序、寻求创新发展的监管工具。

随着反垄断监管形势的演变,从法律层面回应平台经济成为必需,近年来各法域也在不断探索数字经济时代的金科玉律。

2022年全球反垄断立法立规纵深推进。中国新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回应平台经济新特点。伴随新反垄断法的颁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6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设置更加明确的规则。

欧盟数字市场法尘埃落定,针对数字守门人的创新监管框架落地,规范科技巨头市场行为。多国对当前竞争法进行修订,以期强监管线上平台,促进新兴市场活力。

1. 新《反垄断法》回应平台经济监管

在经历两次草案审议后,新《反垄断法》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围绕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的核心要素进行立法,在法律层面作原则性规定,释放了清晰的政策信号。伴随新反垄断法的颁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6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设置更加明确的规则。

新《反垄断法》总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章节,增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一步回应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2022年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六部反垄断法配套法规征求意见稿(详见下表)。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于利用算法、平台规则等实施的垄断协议行为的关注,拟将现行《规定》中的“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修改为“平台经济领域”,并根据执法实践,增加“交易金额”、“控制流量的能力”两项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合理借鉴理论研究成果和域外立法执法实践,增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实施“自我优待”行为表现形式和正当理由。这些调整反映了国家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监管的重视。

2. 中国反垄断司法进行时

近年来,反垄断成为司法领域的重要工作内容。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完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依法规范数字经济发展。

反垄断法执行体系包括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者之间如何协调衔接成为各界关注重点。新《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同时第六十条提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对法院民事诉讼审判权力进行授权。

同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对新反垄断法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在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的协调适用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

征求意见稿重点新增了多项平台经济领域规制的内容。互联网平台具有双边/多边特点,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是审理互联网垄断案件的关键点之一。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分别对互联网平台所涉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界定作出专门规定。

对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上提供与其他交易渠道相同或者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即通常所说的“最惠国待遇”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最惠国待遇”条款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认定为构成纵向垄断、横向垄断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担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也被赋予了反垄断的任务。新修订反垄断法中规定检察院可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一项创新制度设计。

2022年8月1日,在新反垄断法实施当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平台经济成为反垄断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通知》强调,重点针对法律明令禁止的垄断行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关系市场竞争规则的关键环节、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损害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精准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涉及互联网领军企业合规经营、互联网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以及国际竞争等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由省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
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互联网企业,《通知》规定,可以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整改。这有利于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整改,履行社会责任。

3. 国外迎来重磅反垄断法规

2022年欧盟的反垄断立法依然引领着全球趋势,重写互联网运行规则。监管风暴利剑直指美国科技巨头,欧美数字市场主导权竞争愈演愈烈。
7月18日,欧盟27个成员国一致批准《数字市场法》。该法案旨在规范数字市场秩序,限制数字科技巨头过度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案一改之前的事后处罚,转为强调事前监管,一旦被认定为“守门人”,网络平台则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目标投向谷歌、苹果、亚马逊、脸书等科技巨头。
法案对被归为“守门人”的互联网巨头企业提出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包括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或并购竞争对手、不得未经用户允许强行推送广告或安装软件,不得将采集的用户数据移作他用等等。违者将被处以相当于该企业年营业额10%的高额罚款。
11月1日,《数字市场法》正式生效,进入为期6个月的关键执行期,到2023年5月2日,所有自认为应被归为“看门人”公司的大型互联网企业要主动向欧盟委员会申报。欧盟委员会在45个工作日内会确认这些公司是否符合“看门人”公司的标准。一经确认,这些公司有6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公司须确保其遵守《数字市场法》的各项规定。按照以上程序,欧盟《数字市场法》将最晚在2024年3月6日全面落地实施。
按照该法,“看门人”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打压或并购竞争对手、不得未经用户允许强行推送广告或安装软件,不得将采集的用户数据移作他用等等。违者将被处以相当于该企业年营业额10%的高额罚款。
12月9日,欧委会公布了《数字市场法》实施规则草案公开征询意见。旨在阐释执行《数字市场法》的程序方面规则,对守门人在信息获取和其他辩护权利方面施加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例如,在传统反垄断调查中,各方有权在发出反对声明后查阅竞争执法机构在特定案件中掌握的所有文件,但草案将只允许守门人查阅欧委会在初步调查结果中特别提到的文件。
欧盟力推该法案,意在维护其数字主权,将直接遏制以美国互联网巨头为代表的外国经济影响在欧盟的渗透和扩张,保护本地区产业。伴随该法及后续配套措施落地,欧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可能加大,欧美乃至全球贸易前景更趋复杂。
大型数字企业在欧洲市场的竞争中会面临较强约束,利用已有的市场和数据优势不断巩固市场地位的趋势将受到限制。对中小企业来说,《数字市场法》的实施或许将是机遇。法案一方面限制大型科技企业在欧盟的同业并购,中小规模企业或可寻求更大的生存和成长空间。另一方面,法案对数据共享等方面的硬性要求也使中小企业获得了利用商业决策资源的可能性。
针对数字守门人的创新监管框架落地之外,数字广告的反垄断监管备受瞩目。
2022年5月,美国犹他州共和党参议员Mike Lee领衔提出《数字广告业竞争与透明法》议案,要求禁止一年处理数字广告交易交易额超过200亿美元的公司参与超过一个数字广告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该议案或将直接影响谷歌。日本也将数字广告行业纳入监管范围,7月决定修改《关于<提高特定数字平台透明度和公平性法案>的内阁令》。数字广告领域的大型数字平台运营商将被指定为受监管方,谷歌、Meta符合媒体整合广告数字平台的监管类别标准。
这一年,韩国、印度、澳大利亚、菲律宾等国家拟修订竞争法,主要集中于增大处罚力度、规范收购、简化救济措施等方面,以期强监管线上平台,促进新兴市场活力。
三、监管鼓励平台创新,尽快推“红绿灯”投资案例
自2021年强监管以来,平台经济的运行活力一定程度受到了影响,出现了大厂裁员、中概股市值大幅度下跌等情况,“互联网过冬”照进现实。
2022年监管转向,更加强调公平竞争政策以及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平台经济反垄断,是为服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一宏观叙事,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进入2023年,在宏观政策对平台经济释放“大显身手”等利好信号后,如何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韧性、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政企的共同课题。
放眼国外,苹果、谷歌、Meta和亚马逊四大科技巨头这一年依旧是全球反垄断的重点监管对象,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被多国监管。各国也监管手段也呈现出共性特征,为反垄断立法进程提供参考,促使相关企业调整商业模式。

1.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场可以有效配置资源和形成兼容的激励机制,需通过有效竞争方可实现。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2019年《平台经济的理论和政策思考》一文中所提,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发现价格,使之真实反映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从而引导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和再配置;与此同时,也只有竞争的激励鞭策,才是推动企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为社会持续提供成本最低、质量最好的产品的最强大力量。
在历经2021年的强监管执法后,2022年的监管政策,更加强调公平竞争政策以及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作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政策的上位概念“公平竞争政策”被加以强调,指出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3月17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深刻理解公正监管就是公共服务;竞争政策就是发展政策;垄断阻碍经济发展,反垄断促进经济发展。
2022年修改《反垄断法》,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上升为法律规定。强化竞争执法与经济发展并不矛盾,竞争执法所推动的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经济长远和高质量发展所必需。只有促使企业从违法低水平竞争向依靠创新和提升服务质量的高水平竞争转变,护航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当然,明确、清晰、透明的执法对于平台健康发展很重要。

2. 海外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力量

2022依旧是海外反垄断强监管的一年,各国通过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力量、“事前”反垄断干预、针对平台企业开展各项调查、引入新的技术监管工具来提升执法效率。
2022年,多国通过提高预算、增加人员、联合监管等形式来增加反垄断执法力量。
美国拜登政府公布了2023财年预算案,用于反垄断执法的预算有所增加。加拿大竞争执法机构表示执法投入相比于过去已提高近50%,组建数字执法和情报部门,引进新的情报技术.日本设立新机构以加强数字领域的合并控制审查。澳大利亚竞争执法机构、通讯和媒体管理局、电子安全专员办公室和信息专员办公室共同成立数字平台监管论坛。
这一年,多国建立事前监管框架补充反垄断规则,以解决数字环境中的竞争问题,成为事后反垄断执法的积极补充。
德国迈出对数字巨头“事前”反垄断干预的第一步,谷歌成为首个被认定为在“多个市场具备重要影响”的企业。日本宣布,即使针对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垄断案件调查程序仍处于较早阶段,也将公开公司名称和案件摘要等,以便尽快收集证据。印度也计划引入一项事前监管制度,以便更加有效地解决数字平台衍生的竞争问题。
全球针对平台企业在行业竞争领域的各项调查,2022年仍在持续,调查报告的信息和结论将为未来的监管活动提供指引,为反垄断立法进程提供参考,促使相关企业重新审视其商业实践。
欧委会发布针对消费物联网的行业调查报告,分析了行业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主要竞争问题,涉及谷歌、亚马逊和苹果等企业。日本发布的《移动生态系统竞争力评估中期报告》对苹果和谷歌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控制力表示了担忧。荷兰公布云服务市场研究报告,重点关注大型云服务供应商锁定用户以及限制用户结合使用多种云服务的行为,涉及微软和亚马逊。澳大利亚的报告则建议完善新的竞争和消费者立法以监管平台经济。
由于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技术门槛高、以及较强的默示性等特征,导致监管难度大、成本高。2022年,全球反垄断执法部门在政策层面加码之外,均提出引入新的技术监管工具增效。
菲律宾考虑调整反垄断规则并引入新的监管工具,以应对数字市场中出现的自我优待等新挑战。印度尼西亚竞争执法机构试图与中小型企业加强合作,增进反垄断监管,并且将搭建一个新的数字系统工具,以加强与垄断行为和合并控制有关的反垄断执法。 

3. 南财监管建议:

1.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动平台企业创新
监管政策与平台经济发展并不矛盾。据新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部门可以约谈经营者并提出改进措施。监管部门应激活柔性的政策工具、措施,一方面降低执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缓冲企业与监管之间的张力。
新反垄断法新增“鼓励创新”为导向的目标,能否激发这个行业的创新发展活力,成为衡量和评估常态化监管成果的重要指标。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平台经济的发展规律,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造成不公平竞争的行为,逐步优化无序竞争的行业生态,统筹考虑目前交织的数据、算法难题。在细化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法律规定政策方面,评估政策措施是否有利于促进创新,注意运用技术升级、行政指导等多种工具手段,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2.尽快推出“红绿灯”投资案例
程序透明与政策确定性是市场最关注的。2021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为平台经济资本设置“红绿灯”,2022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提出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红灯”是防止资本野蛮生长的警示灯,强化对无序资本的监管,“绿灯”则是鼓励良性发展方向的指示牌,引导平台企业进入健康发展领域。
监管部门应充分研究,根据资本运行规律,推出“红绿灯”投资案例,尽可能细化标准以及倾向性指标,为企业投资并购等市场行为提供指引。
3.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
平台经济涉及双边或多边市场,提供多种商品或服务,横跨多个行业,业务场景更为复杂,需多元化监管共同规制平台竞争行为。
警惕“九龙治水”情况,监管部门应基于202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在反垄断领域完善协同监管方式,提升部门联动效能,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和方法,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风险特点,加强信息技术运用,统筹推进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4.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规则制定与合作
2022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支持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
监管部门应加强国际交流,从法律法规、指南等层面加强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就数字市场公平竞争、消费者保护、算法治理、数据流动、数据安全等议题开展深入交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主动融入全球数字治理体系,在国际上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为平台企业创造就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平台企业出海参与国际竞争。




本文源自: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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