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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权威发声:监察机关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2017-11-10 中纪委 中华魂网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需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使全面从严治党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调推进。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党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依法治国既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法律,又要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确保所有党组织、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要防止落入“法律陷阱”、“民主陷阱”,决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一讲法治就绝口不提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


我国有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最大制度优势。


在推进法治建设上要有足够的信心和底气,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确保党的意志体现在法治建设中,使法治建设服从服务于党、国家和人民的最高政治利益。

  

国家监察法实质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治依据。


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和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


反腐败针对的职务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


要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写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留置是调查手段,要将其在国家监察法中确立,形成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解决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用“政务处分”替代“政纪处分”。


“政纪”是历史形成的,我们党早在陕甘宁边区就开始使用这一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所有“政纪”均已成为国家立法,由《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以规定。


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纪与法律之间没有中间地带。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执政,实现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原题:《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附:

陈瑞华:监察法是法治进步还是法治退步?


1 未经修改宪法,就改变政体,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制改为“人大领导下的一府一委两院制”,有违宪之嫌。


2.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接受其监督,却不向人大报告工作。


3.监察委员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察,违背人民主权原则。


4.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进行调查,可以采取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如留置),可以采取剥夺财产权的强制处分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有从事刑事侦查之实,却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


5.监察委员会在没有启动立案和侦查程序的情况下,调查所得的证据全都可以被移送为提起公诉的证据,等于这些证据的收集过程不受正当程序约束,无法被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6.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过程,不允许律师介入,剥夺了被调查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违反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被追诉者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


7.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尽管在取代“双规”方面是一个进步,却没有专门的留置场所,监察委员会可以将被调查人安置在任何地方,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那么,这部法律的出台,究竟会带来法治进步呢,还是导致法治退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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