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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推荐】法律小课堂之“遗产与继承(三)”

2017-02-06 永定路街道办事处

现如今老年人生前订立遗嘱的越来越多,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有可能产生变化,那么订立的遗嘱可不可以撤销和更改呢?今天一起来看一看相关的案例。

【案例简介】

刘大爷、崔大妈老两口有两套房子,平时生活中和大儿子相处不太好,老两口觉得老大听媳妇的不孝顺。老两口怕过世后子女间为了房子闹矛盾,于是决定一起写个遗嘱。2013年5月 28日,立下一份遗嘱,将名下两套房屋由其二儿子刘某某继承。此份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2013年11月,刘大爷去世。

刘大爷去世后,崔大妈觉得把房屋全都给二儿子不太合适,便于2013年12月22日去公证处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对2013年5月28日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决定将属于她的一半房产权交由长子家的孙子小刘继承。2014年1月30日,崔老太让其大儿子对其中一套房子办理有关过户手续。此后,崔大妈的大儿子交纳该套房屋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后,办理了过户手续,然后一家人搬入这套房子。

转眼间几个月过去,到了2014年5月15日,事情又发生变化,崔大妈想把房子从长孙手里收回,于是再一次来到公证处,经公证以声明形式撤销了她在2013年12月22日立下的公证遗嘱。但是大儿子已经搬到一套房子里居住,坚决表示房子给我了,我不搬出去。2014年7月崔大妈和二儿子没有办法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崔大妈的大儿子返还该套房屋,同时判决崔大妈和二儿子退回老大交付的所有费用14万元。大儿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自动撤回上诉。到了2015年,崔大妈大儿子又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2016年2月,年过七旬的崔大妈因病去世。其后,孙子小刘认为奶奶于2013年12月22日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且房屋已经交付到自己手中,赠与行为已经生效。针对侄子的说法,二儿子刘某某并不同意,他认为上述两套房屋均已经过公证遗嘱由父母亲遗留给了他,先前给小刘的公证遗嘱也已经被崔老太经过公证撤销,小刘并没有权利进行继承。争执不下,侄子小刘带着叔叔来到司法所调解室,请调解员评评理,奶奶的遗产到底有没有自己的?

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慢慢给二人理清头绪,讲明被继承人崔大妈生前立下的数份遗嘱,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因崔大妈第二次公证遗嘱对第一次公证遗嘱进行了部分变更,但第三次公证遗嘱又撤销了第二次公证遗嘱,故被继承人刘大爷的遗嘱应为合法有效遗嘱,基于被继承人崔大妈的遗赠已被其撤销,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进行继承。而在法定继承中,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调解员对小刘说:依法你叔叔属于第一继承人,你属于第二继承人,所以你提出的继承奶奶的房产缺乏法律依据,房子必须按照你奶奶的遗嘱来实行。

“调解员番外”:老人在生前可以订立遗嘱,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觉得继承人的态度发生变化或者生活中有什么变故,老人可以随时修改自己的遗嘱。继承人之间也要明白这一规则,什么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下面,“航小永”再为大家分享一下相关法条,学法、懂法,动起来!

【法律知识科普】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供稿:永定路街道司法所


永定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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