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首个民事案件再审检察建议 一金融借款纠纷案获法院改判
近日,定安县人民法院对定安县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定安新竹信用社与邱某成、黄某俊、邱某安、邱某明、陈某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原判决作出改判。
这是该院首个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民事案例。
据了解,2012年8月15日,新竹信用社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邱某成、黄某俊、邱某安、邱某明、陈某浩5人起诉至定安县法院,请求判令邱某成向新竹信用社还清贷款本金2万元及其利息,黄某俊、邱某安、邱某明、陈某浩承担偿还连带责任。2012年9月25日,定安县法院判决被告邱某成10日内向新竹信用社偿还借款2万元及其利息,被告黄某俊、邱某安、邱某明、陈某浩对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期间,被告陈某浩不服,向定安县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浩于是向定安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定安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询问了案件相关当事人,调取了争议借款合同的相关材料,并多次到法院向该案承办人、送达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经查明,定安县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适用《担保法》第十二条判决被告黄某俊、邱某安、邱某明、陈某浩对邱某成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定安县法院向邱某成、黄某俊、邱某安、邱某明、陈某浩送达该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时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符合再审监督条件。该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向定安县法院提出对该案再审的检察建议。定安县法院采纳了该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再审。
今年2月4日,
经再审,
定安县法院依法对原判决作出改判,
判决被告邱某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竹信用社偿还借款2万元及其利息,
驳回原告新竹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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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法制时报》
作者 | 舒耀剑 曲泳霖
新媒体编辑 | 陈宁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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