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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霆出击!花垣最严厉的摩托车整治行动,13人被行拘,名单曝光

2017-07-14 花垣视窗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人文明交通、道路礼仪理念,花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始终坚持“预防为主、整治推进、强基固本、文明规范”的工作思路,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严惩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查处的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如下:

案例一:2017年06月29日08时00分,杨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花垣县建设中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平台得知,驾驶人杨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持准驾车型为其他车型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2017年07月05日07时55分,唐某驾驶号牌为湘U53065的普通摩托车行至花垣县建设中路与赶秋路交叉路口,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三:2017年07月05日07时56分,石某驾驶号牌为湘UG9550的普通摩托车行至花垣县建设中路与赶秋路交叉路口,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四:2017年07月05日08时10分,刘某某驾驶号牌为湘UY502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花垣县国道209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询平台查询得知,驾驶人刘某强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持准驾车型为其他车型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五:2017年07月05日09时40分,梁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花垣县建设中路与赶秋交叉路口,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六:2017年07月05日09时45分,石某某驾驶号牌为湘UW997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国道3191704公里200米,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七:2017年07月05日09时许,龙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正三轮摩托车行至X03121公里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八:2017年07月05日09时18分,龙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摩托车行至猫儿乡医院门口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九:2017年07月05日10时43分,龙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摩托车行至猫儿乡渔塘村加油站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十:2017年07月06日08时许,石某某驾驶号牌为湘UH243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花垣县花垣镇佳民村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十一:2017年07月07日08时许,田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摩托车行至花垣县花垣镇团结墟场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十二:2017年07月07日08时许,吴某某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摩托车行至花垣县花垣镇永丰村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十三:2017年07月10日08时00分,吴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摩托车行至花垣县建设西路与钟佛山南路交叉路口至城北大道路口路段,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

  

花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7年07月13日

【稿源:平安花垣 | 责任编辑:巴洽巴千、阿鹏哥、广林君、吴钧;审核:麻绍辉、石群方;如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载请联系编辑并注明出处、版权必究;值班编辑:1517438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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