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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三人在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被公安处以治安处罚

2017-09-21 湘西纪检 花垣视窗

稿源:湘西纪检 杨志、陈晓丽

当前,“互联网+监督”是由湖南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各级纪委强力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延伸和补充,湘西州纪委通过在保靖等地前期试点后,现已按“一村一群”、“一户一人”的要求,在全州1798个行政村(社区)均建立了“村级权力监督微信群”(下简称“村权监督群”),入群人数20万余人。毕竟,微信作为一种互联网的新兴传播媒介和即时通讯软件,因互动性强、传播速度快,已成为广大网民沟通交流、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更成为践行“网络群众路线”的有效载体。

建立“村权监督群”,其目的是通过在群内监督村支两委对29项村级权力决策过程和结果公示公开的情况,确保村权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在群内监督群管理者受理和处理网民反映和诉求的时效和质量情况,倒逼乡村两级干部提效能、强作为。但在“村权监督群”的运行过程中,很遗憾的出现了一些不良成员和不良信息,要知道,网络虽是虚拟地,但绝非法纪的“真空地”,一旦“任性”,必受严惩。

“村权监督群”里的几次涉法事件:

案例一

2月21日,保靖县长潭河乡龙某海(微信名:LFH,现年40岁,初中文化)在该村权监督群里发表“蒋公剿匪不利,祸害中国六十余载”等言论,经劝阻无效,继续发布反动言论。后保靖县公安干警在吉首将其抓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二

9月5日,泸溪县达岚镇李某(微信名:a所有的梦想都和我有关,现年25岁,初中文化)在该村村级权力监督群里发送疑似毒粉和针管图片,并留言:有人要搞吗?要的快点来,这个东西搞下去可以让人如仙。后泸溪县公安局在浦市将其抓获,经对当事人进行尿检显示其没有吸毒,图片是此人从其他地方转发至该村监督群,排除其贩毒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训诫处理。

案例三

1月18日,保靖县复兴镇蓬桂村村民杨某(微信名:湘渝盆卉,现年35岁,初中文化)在该村的村权监督群内发布了一段约30秒宣传赌博的视频。后查实其并未参与,属转发他人视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训诫处理,责令其在微信群里公开道歉。

“群规”得遵从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违法行为。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违法行为。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生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等,这样的言行也要坚决管控,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的确,微信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一种新型社会形态,同现实中的社会一样,必须遵从相应的法律法规,运行在既定的法治轨道上。

在此,笔者也衷心希望,“村权监督群”里的各位网友,能多包容和理解群运行初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少抱怨,少吐槽,少讥讽,少毁谤,让干群关系、邻里关系更加和谐,让“村权监督群”正能量满满,更好的为村民服务。

【责任编辑:巴洽巴千、阿鹏哥、广林君、吴钧;审核:麻绍辉、石群方;未经授权请勿转载和商用、转载请联系编辑并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编辑删除;值班编辑:1517438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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