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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花垣一被执行人遭司法拘留十五天

2017-10-26 花垣视窗

稿源:县法院/杨金志

自8月初开展“集中执行攻坚活动”以来,花垣县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惩治“老赖”。10月25日,花垣县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花垣县花垣镇某村村民刘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为那些抗拒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刘某某被宣布执行拘留十五日时的情况


刘某某被押送执行拘留时的情况

被拘留人刘某某与四申请执行人谢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均是花垣县花垣镇某村村民,五家人房屋均是相邻居住在一处缓坡地势上,大家都有共同通行的通道。2016年5月,刘某某在共同通道上部路面右侧取泥削坎,损毁路面5.5米长,削坎取的泥土就堆放在路面左侧,另在填埋村道水管取土时,刘某某也将泥土堆放在共同通行的路面下段左侧,共同通道因刘某某的削坎和堆放泥土行为使双方通行不便为此引发纠纷。该纠纷经双方所在村委和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果,原告谢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姚某某诉至花垣县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排除通道阻碍,恢复通道畅通。

2017年4月28日花垣县法院以(2016)湘3124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决书判决确定双方诉争通道界线、路面硬化范围及维修所需费用的分担情况;判决要求被告刘某某在法院判决确定的通道范围内恢复原状、排除妨害,保证通道能正常通行。判决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湘西州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诉争通道现场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申请人谢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申请花垣县法院立案强制执行。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刘某某仍继续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接到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后被执行人不但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反而在判决书确定的路面范围内修筑围墙,意图按照其想象范围修筑路面,对抗法院执行。在法院执行人员找其责令撤除围墙时,还继续在判决书确定的路面范围之内挖沟抗拒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应予打击,为此,在经村、镇政府干部及法院执行员多次作工作后,被执行人刘某某仍不听从,且口气强硬。为维护法律尊严,打击拒执“老赖”行为,经研究,花垣县法院随既对刘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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