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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不征收排污费,花垣财政、地税、环保联合对环保税开征培训

2017-12-16 花垣视窗

稿源:花垣地税 陈一星

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前准备工作,12月14日,花垣县地税局、花垣县财政局和花垣县环保局联合举办环境保护税培训,在该县财政局大会议室顺利开班。各企业财务人员80余人以及地税、财政、环保局60余名干部参加培训,现场发放环保税法宣传资料150余份。

培训会现场

培训会上,授课老师阐述了环保税的立法意义、费改税的重要性,对环保税法具体条例、环保税计税依据的核算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语言通俗易懂、内容贴近实务。培训过程中,还播放相应宣传片,有效提高纳税人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学习,纳税人收获颇多,对环保税相关政策和知识要点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通过这次的培训,让我们深度认知了环保税的意义及相关知识。这样的学习非常搞得非常及时,针对性强,对我们很有帮助。”某矿企财务主管杨某如是说。

据悉,花垣县财政局、地税局和环保局通力协作,积极共享数据信息、共同开展宣传,为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税开征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政策解读】

  • 我国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保税

  •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单行税法。

  • 环境保护税法共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该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施行之日起,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 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环保税作为地方收入,能够调动地方积极性,让地方更有效地防控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写入立法宗旨,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 11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11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决定》,湖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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