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调整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调整
一、调整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
目前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以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计息。为平滑回购利率因节假日因素带来的市场波动,沪深交易所拟修改债券质押式回购计息方式,将回购计息天数从现行回购期限的名义天数修改为资金实际占款天数,同时上交所还将全年计息天数从目前的360 天改为365 天,与深交所计息天数保持一致。
修改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 元+年收益率×100 元×实际占款天数/365。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二、调整债券质押式回购收盘价
目前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提高回购收盘价的市场代表性,修改债券质押式回购收盘价的计算方法,将其调整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若当日无交易,则取前收盘价。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参考案例
(一)沪深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调整内容
调整内容 | 市场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购回回价计算公式 | 沪市 | 100+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 | 100+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实际占款天数/365 |
深市 | 100+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 | 同上 | |
回购收盘价 | 沪市 | 回购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 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若当日无交易,则取前收盘价。 |
(二)新规切换方式
5月22日(不含)前达成的初始回购交易,其到期购回价格按原方式清算。
5月22日(含)后达成的初始回购交易,其到期购回价格按新方式清算。
(三)实际占款天数
1、确定到期日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确定交收日。
回购交易实行T+1资金交收,即首次交收日与到期交收日分别为初始交易日与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
3、确定实际占款天数。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实际占款天数,是指当次回购交易的首次交收日(含)至到期交收日(不含)的实际天数,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
例:1天回购的“周四效应”
初始交易日:周四
回购到期日:周五
首次交收日:周五
到期交收日:周一
实际占款天数为周五、周六、周日共计3天,大于回购期限1天。
(四)实际占款天数与回购期限对照表
回购品种 | 初始成交日 | 到期日 | 首次交收日 | 到期交收日 | 实际占款天数 |
1天期 | 周一 | 周二 | 周二 | 周三 | 1 |
周二 | 周三 | 周三 | 周四 | 1 | |
周三 | 周四 | 周四 | 周五 | 1 | |
周四 | 周五 | 周五 | 下周一 | 3 | |
周五 | 下周一 | 下周一 | 下周二 | 1 | |
2天期 | 周一 | 周三 | 周二 | 周四 | 2 |
周二 | 周四 | 周三 | 周五 | 2 | |
周三 | 周五 | 周四 | 下周一 | 4 | |
周四 | 下周一 | 周五 | 下周二 | 4 | |
周五 | 下周一 | 下周一 | 下周二 | 1 | |
3天期 | 周一 | 周四 | 周二 | 周五 | 3 |
周二 | 周五 | 周三 | 下周一 | 5 | |
周三 | 下周一 | 周四 | 下周二 | 5 | |
周四 | 下周一 | 周五 | 下周二 | 4 | |
周五 | 下周一 | 下周一 | 下周二 | 1 | |
4天期 | 周一 | 周五 | 周二 | 下周一 | 6 |
周二 | 下周一 | 周三 | 下周二 | 6 | |
周三 | 下周一 | 周四 | 下周二 | 5 | |
周四 | 下周一 | 周五 | 下周二 | 4 | |
周五 | 下周二 | 下周一 | 下周三 | 2 | |
7天期 | 周一 | 下周一 | 周二 | 下周二 | 7 |
周二 | 下周二 | 周三 | 下周三 | 7 | |
周三 | 下周三 | 周四 | 下周四 | 7 | |
周四 | 下周四 | 周五 | 下周五 | 7 | |
周五 | 下周五 | 下周一 | 下下周一 | 7 |
*实际占款天数与回购期限不同的,以顔色底纹标出。
(五)实际占款天数(以端午假期为例)
日期 | 操作 | 备注 | 实际占用天数 |
2017年5月25日 | 当日进行1天期初始回购 | 初始成交日 | 实际占用天数:5天(26日、27日、28日、29日、30日) |
2017年5月26日 | 当日完成首次交收;回购到期 | 首次交收日、到期日 | |
2017年5月27日 | - | 周六(非交易日) | |
2017年5月28日 | - | 周日(非交易日) | |
2017年5月29日 | - | 端午节假日(非交易日) | |
2017年5月30日 | - | 端午节(非交易日) | |
2017年5月31日 | 到期交收日 | 周三(交易日) |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除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自2017年5月1日起,分级基金子份额买入和基金份额分拆将设置权限要求:开通权限需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合计不低于30万元,且需通过综合风险认知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符合开通权限条件的投资者于5月1日前尽早至开户营业部现场以书面方式签署《分级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书》,并根据评估要求申请开通分级基金相关权限,以免影响您后续对于分级基金的投资。本信息提示不作为投资建议。
详情可至电营业部客服。
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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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定义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证券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目前常见的非法发行证券的表现形式为不法分子以到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欺骗钱财为目的,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包括非法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
非法投资咨询业务
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常见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表现形式
1、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的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变相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以门户网站、网站博客、QQ等为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6、以“荐股软件”形式,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7、通过开办“股民学校”、举办投资报告会,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非法证券经纪业务
非法证券经纪业务主要指无经纪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控制帐户、开设子帐户,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承销业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二十五条规定,证券承销业务为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业务之一。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如何识别非法证券活动以防范风险
识别非法证券活动“四个看”
1.一看业务资质。证券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开展证券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业务的机构,是非法机构,请不要与这样的机构打交道,以免上当受骗。
2.二看营销方式。开展证券业务活动,要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在进行业务宣传推介时,一般会采用谨慎用语,不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同时还会按要求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但是,不法分子大多利用投资者“一夜暴富”或急于扭亏的心理,较多采用夸张、煽动或吸引眼球的宣传用语,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跟买即涨停”、“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信息”、“包赚不赔”、“保证上市”、“专家一对一贴身指导”、“对接私募”等说法吸引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
3.三看汇款账号。一般来说,非法证券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投资者钱财,获取非法所得。为达此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采取各种推销手段,如打折、优惠、频繁催款、制造紧迫感等方式,催促投资者尽快将资金打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会用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进行收款。投资者在汇款环节应当格外谨慎,如果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该机构名称不符,投资者一定不要向其汇款。
4、四看互联网址。非法证券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查看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网址,不要登陆非法证券网站,以免误入陷阱,蒙受损失。
合法信息查询途径
投资者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是否获准公开发行,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行政许可信息栏目,同时还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网站查询新股发行的具体信息;
投资者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或人员是否具备证券业务资格,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网站进行查询。
投资者查询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挂牌公司有关信息可以登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neeq.cc)。
非法仿冒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黑名单查询
投资者查询《非法仿冒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黑名单》,可以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www.sac.net.cn)网站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