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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不如偷不着......是真的吗?

2016-08-23 小东 南昌东湖检察

小东猜想,很多朋友都有过东西被盗的经历,男朋友情人节送的小礼物,市面上很难再买到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纪念品,新买的手机、ipad,为家人筹集的治疗费,当这些财物被偷走时,心里那个滋味啊…
小偷这一社会现象,自古有之,犯罪手段在不断翻新,犯罪形式也是呈多样化表现,真是令人防不胜防,这些小偷好逸恶劳,总想着不劳而获,令人非常痛恨。
好在各国的法律对这一类行为有惩罚性规定,并且随着犯罪态势的发展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立法也在不断的进步和完善。大家对于盗窃罪的有关规定,肯定都略知一二,但是,小东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也发现,对于盗窃罪的理解还是存在不少的误区:


案例一:
某甲,于某日凌晨,趁此时大家熟睡之际,通过楼道的窗户进入被害人家中,正在客厅翻找财物时,被屋主发现,赶紧逃离,在跑到其他单元时被接到报案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


疑问:
不是要盗窃财物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盗窃罪吗?甲还没有得手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入户盗窃,不论盗窃财物的数额多少,犯罪形态是既遂还是未遂,犯罪分子是否成功偷到财物,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东:


案例二:
某乙,与李某是朋友关系,知道李某平日以盗电动车为生,某日,乙想买辆电动车上下班之用,但其贪小便宜心理作祟,想着少花些钱买辆如意的电动车,于是找到了李某,表达了想购买电动车的意愿,让李某“搞”到电动车后跟自己讲下,后李某将盗窃的电动车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了乙,乙因盗窃罪的共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疑问:
乙并没有帮助李某共同实施盗窃,也没有踩点、望风等帮助行为,怎么就成盗窃罪的共犯了?
乙事先与李某对盗窃电动车有通谋,具有盗窃电动车的共同犯罪故意,事后对赃物又予以收买,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小东:


案例三:
某丙,在经过一家饭店时,发现店门口停放一辆九成新的自行车,该自行车没有上锁,于是丙将自行车偷偷骑走,后丙因犯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疑问:
自行车没有上锁,是车主自己没有看好自己的自行车,丙的行为也算偷吗?
只要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并不以该财物是否被看守或者采取了有效的防盗措施作为前提条件,而且根据自行车的新旧程度,停放地点等可以排除为他人遗忘物或者遗弃物的可能。 小东:


案例四:
某丁,在网吧内上网时,看到邻桌的张某手机掉在地上,当时张某并未察觉,于是丁趁张某不注意,悄悄将手机拾起离开现场。


疑问:
丁只是捡走了他人掉落在地上的手机,也算偷吗?
由于手机掉落在张某的附近,张某是极大可能发现手机丢失并找到,因此张某没有完全失去对手机的控制,同时由于丁亲眼看到手机从张某身上掉落并且偷偷拿走,有盗窃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况算盗窃。 小东:


案例五:
某戊,在公交车上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座位上的挎包悄悄盗走,将包内的现金取出后,将挎包丢弃在路边的垃圾桶里,后经法院认定其盗窃数额时,挎包估价500余元。


疑问:
戊只想偷现金,挎包对于他并没有价值,并且已经将挎包丢弃,为什么将挎包的价值一并算在犯罪数额中?
盗窃数额一般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来认定,无论该财物对罪犯是否有价值,罪犯事后如何处理被盗财物,都应当算作犯罪数额中。 小东:


相关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东提醒:大家平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当发现财物丢失时,尽快至公安机关报案,帮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南昌东湖检察

本期文稿:江   玮
本期美编:杨三胖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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