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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刑事赔偿流程

2016-08-25 小东 南昌东湖检察

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42.3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6年5月13日公布,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4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42.3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下面小东来给大家介绍下国家赔偿中刑事赔偿的范围吧

刑事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国家给予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侵犯公民人身权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       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国家不予以赔偿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申请国家赔偿首先必须弄清楚赔偿义务机关是谁,明确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下面小东来给大家说说哪些案件检察院属于赔偿义务机关吧。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以上两段适用于检察院自侦部门反贪局和反渎局)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后小东来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下我们检察院刑事赔偿的流程。

第一步提供以下材料1、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2、提交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提交证明其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第二步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审查在审查进行中赔偿申请人可以和赔偿申请机关进行协商,协商必须围绕赔偿法相关规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进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二个月内做出是否予以赔偿的决定。
第三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支付申请7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支付申请15内予以支付。

南昌东湖检察
本期文稿:晶 晶、我好晕本期美编:我好晕部分图片来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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