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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水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蔡琳一审获刑八年
日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江西水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蔡琳挪用公款、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蔡琳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蔡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蔡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追缴被告人蔡琳受贿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四千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蔡琳贪污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二万八千九百四十二元,发还给被害人江西水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蔡琳任江西水运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下设南昌港客运公司(系内设机构)经理。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任水运集团与南昌捷运实业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江西水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4月至今兼任水运出租车公司经理,全面负责水运出租车公司的经营管理。期间,被告人蔡琳单独或伙同黄永辉、余良星(均另案处理)挪用公款291.52万元,受贿53.4万元,贪污83.8942万元。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万元归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挪用公款281.52万元归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53.4万元,个人实得30.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83.8942万元,个人实得52.894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琳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本期文稿:张 婧
本期美编:杨 文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