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你还在做微商吗?

2018-03-13 小东 南昌东湖检察

你每天第一个看的手机APP是什么?

当然是微信!


你每天都离不开的手机APP是什么?

肯定是微信!


你每天使用最频繁的手机APP是什么?

一定是微信!

你微信中最阳光的朋友是谁?

当然是微商!


你微信中最勤劳的朋友是谁?

肯定是微商!


你微信中最有钱的朋友是谁?

一定是微商!


But,就是这样一群热爱和平、勤劳致富的小伙伴,一些却被封号了!!!



不禁要问:why?


我们诚信经营、公平买卖、童叟无欺,何罪之有?



 2018年3月1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根据该《办法》,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主体应该是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办理了备案的实体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销售条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


也就是严格要求“线上线下一致”,除了线下已经取得销售资质的商家,其余个人以任何方式在网上销售医疗器械都属于违法。而微商们常在朋友圈中贩卖的验孕棒则属于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二类医疗器械(常见的X线拍片机、B超、生化仪均属于此类);隐形眼镜、玻尿酸更属于植入人体、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三类医疗器械(常见的血管支架、心脏起搏器均属于此类)。


刚刚不是说阻止我们犯罪吗,这只是行政处罚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又根据国务院于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形式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之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均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第三类医疗器械也就是隐形眼镜、玻尿酸等的经营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无论线上线下,未经许可予以经营的,均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还成天在朋友圈晒销售记录、

晒收款凭证、

晒香车豪宅的广大微商朋友们,

腾讯公司已将您的微信内容存档,

随时可供司法机关调取,

请守法经营,合法致富,且行且珍惜。


君子如竹,争风逐露,却心中有节。



南昌东湖检察

微信号 : ncdh-jc

本期文稿:不  二

 本期美编:杨三胖

本期主编:不  二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