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光明发布采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关于采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等相关规定,为做好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疫情控制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人必须接受、配合疫情防控机构依法开展传染病的调查、检验检疫、采集样本、医疗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工作,并如实提供咳嗽、发热病症情况,以及是否途经疫情发生地(湖北)、接触过疫情发生地人员等有关情况。
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疫情防控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医学措施,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疫情防控机构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旅馆业要严格落实入住人员体温检测、信息登记制度,并详细询问入住人员籍贯、途经地等信息,如发现来自疫情发生地、途经疫情发生地或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人员登记入住的,应引导其入住政府指定的宾馆酒店。
五、如有疫情发生地人员来本辖区投亲访友的,被投访人要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疫情防控机构报备,在疫情防控机构指导下做好居家隔离或者引导来访亲友入住政府指定的宾馆酒店。
出租屋业主、经营者不得对疫情发生地人员拒租,在将房屋出租给疫情发生地人员时,应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疫情防控机构报备,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机构提供的居家隔离标准出租,并告知承租人不得接纳其他人员同住。如发现拒租、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出租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六、来自疫情发生地、途经疫情发生地或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应自行居家隔离14日。无居家隔离条件的,应主动前往政府指定的宾馆酒店隔离14日。社区联防联控工作小组按要求对居家隔离等人员进行健康告知、健康教育、医学观察。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进行居家隔离,违者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居家隔离落实到位。
八、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机构依法提出的疫情防治措施,如违反上述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光明区各社区疫情防控机构联系方式表↓
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9日
光明君特选(请戳下方标题)
编辑整理 |深圳光明
内容来源 |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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