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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转发!防疫期间,到药店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需实名

深圳光明 2020-08-29

2 月 8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进一步加强疫情联防联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对防疫期间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规范。


《通知》明确,各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体温监测要求 , 对进入经营场所人员进行体温监测 , 督促入店者做好个人防护 , 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执行实名制 , 登记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现住址 , 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 引导患者及时就诊。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 协助排查发热人群 , 发现体温超出正常值的要及时向所在社区工作站和有关单位报告。


《通知》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对场内经营者及员工严格实行健康监测 , 严禁有发热、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上岗 , 严禁让未经筛查合格的有疾病流行地区旅行史的人员上岗;保持防疫医疗用品价格稳定 , 严禁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散布虚假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确保经营药品可追溯;严禁非法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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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 |深圳光明

内容来源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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