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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光明区档案馆(史志办)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和文物史料啦

深圳光明 2021-10-08

见“圳”时“光”40年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光明区成立2周年光明区档案馆和党史(方志)馆即将开馆之际



为及时抢救和保护散存于社会且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文史资料,丰富区档案馆和党史(方志)馆馆藏,全面反映光明地区历史发展和现状,突出展现光明地情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光明区档案馆(史志办)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光明区各个历史时期的珍贵档案资料和文物史料。





一、征集范围


档案资料:光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生产和生活变迁相关的各种档案资料。


文物史料:光明地区人文历史、革命斗争史和地方党史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相关文物史料。


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二、征集内容


 档案资料:

1.著名人士(各行各业有突出贡献及有重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人物)的自传、题词、书稿、日记、信函、札记、回忆录等文件资料。2.反映光明地区重大事件、历史变迁、风土民情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3.获地市级以上等级认定的优质名牌、特色产品的档案资料,包括产品工艺规程、技术条件、图纸、产品鉴定会议文件、证书、产品发展历史等。4.光明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新旧对比照片、录像及反映我区城镇面貌变迁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照片等。(例如:光明区中心城区、重要片区、骨干道路新旧面貌对比,不同时期“地标”建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它反映光明区城市建设巨大变化的对比资料。)5.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资料。


 文物史料:

(一)改革开放前光明地区人文历史物件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历史沿革文史资料(文物、书籍、文献、文告、圣旨、诏书、抄本、信件等实物)、农、手工业、商业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生产关系(包括借贷、劳役、租佃、典当文书、契约等实物)、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民俗文物。具体如下: 1.姓氏源流;2.本宗族姓氏历史上重要的人物及其故事资料,宗族史事、祖先崇拜、神灵信仰、掌故;3.族谱、家谱、地契、房契、记事文本;4.宗族堂号匾、祠联、功名匾等;5.碑记;6.宗族传世的各类器皿,竹、木、藤器,服饰等;7.围村、民居、祭典、集会、生产劳动场面、人物等老照片,文物古迹照片;8.各种生产、生活票证;9.其他与人文历史文化有关的实物资料。
(二)光明地区革命斗争史和地方党史实物资料征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光明地区中国共产党的革命斗争史和建设史的相关资料,包括文献类、实物类和口述资料类。1.文献类:地方文献文件、档案资料、手稿、照片、图书、影像资料、日记,报纸、杂志、电影资料、印刷品、通讯报道、前线记事、画册画报、传单及各种宣传品,诗歌、戏剧、歌曲、散文等;2.实物类:生产工具、生活用具、衣物鞋帽、日常用品、艺术品、证章、牌匾、票据、旗帜、胸标、袖章、医疗器械等,纪念品、烈士遗像和遗物等具有纪念意义或史料价值的实物等;3.口述资料类:采访战争亲历者的一手或二手资料。
(三)光明地区改革开放史实物资料1.反映光明地区改革开放发展重大历史事件的实物资料;(1)文献类:文件、手稿、合同、协议、倡议、计划、规划、总结、信函等。(2)音像类: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影视光碟等。(3)书刊类:书籍、报纸、杂志、画册等。(4)宣传类:旗帜、标语、布告、海报、传单、横幅、会标、广告等。(5)纪念类:勋章、徽章、纪念章、印章、奖杯、奖状、证章、证书、证件、邮票等。(6)通讯类:电话、大哥大、BB机、手机、传真机等。(7)生活类:牌匾、票据(包括外来劳务工所寄款物凭证)、证券、工资条、服装、乐器、歌谱、电话卡、地铁卡、深圳通以及其他生活用品。
2.反映与光明相关的率先在全国进行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实物资料;3.反映光明地区重大事件(正反两个方面)的实物资料;4.参与特区建设的创业者、建设者、文化工作者、打工者等珍藏或保留的家书、日记、有纪念意义的生产用具、生活用品等实物;5.反映光明地区多年来城市发展变化的、有纪念价值的实物;6.反映光明区历史沿革、人文历史及地理变化状况的文物史料;7.反映文化产业发展历程的产品;8.反映高科技产业发展历程的产品。




三、征集时间


即日起,长期有效。




四、征集办法


1.捐赠。对向光明区档案馆(史志办)捐赠重要、珍贵档案资料或文物史料的单位或个人,本馆组织专家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或文物史料进行鉴定,确有保存价值并收入为馆藏者,由光明区档案馆(史志办)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并根据所捐赠的档案资料与文物史料的重要价值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所捐赠的档案资料与文物史料归国家所有,本馆鼓励无偿捐赠。


2.寄存。对于确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与文物史料,所有者不愿捐赠又不具备档案资料、文物史料保管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后,光明区档案馆(史志办)可以寄存方式代为保管,寄存的档案资料、文物史料所有权归寄存者。


3.复制。对某些特殊的档案资料或文物史料,所有者要自己保存原件的,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复刻等方式进行征集。


4.凡向本馆捐赠、寄存、提供照片等档案资料或文物史料的单位或个人,请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注明时间、地点、事由、背景资料、作者(所有者)等资料,捐赠、寄存、提供者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文物史料在馆内展览展示时均注明捐赠者姓名,并可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或文物史料中涉及个人隐私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五、说明事项


1.提供的照片以原件为主,特别珍贵的可提供翻拍或扫描件。照片内容真实,影像清晰,黑白、彩色不限,提交的纸质照片或数码图像应为原始照片,不作技术处理。数码图像需以jpg的格式,分辨率不低于600dpi,文件大小在2MB以上。照片请附简单文字说明,注明照片事由、时间、地点、反映的人物以及与照片内容相关的历史背景介绍等。


2.提供音视频档案应播放流畅、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并附文字说明


3.凡符合档案资料与文物史料征集范围内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到光明区档案馆(史志办)办理有关移交事宜,也可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光明区档案馆(史志办)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接收事宜。




六、联系方式


光明区档案馆(史志办)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光明街道广场路1号

档案馆联系人:徐文珊,陈家乐

联系电话:88212716;88212036

邮箱:

daj@szgm.gov.cn(档案资料)

szgzb@szgm.gov.cn(文物史料)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向光明区档案馆(史志办)捐赠、寄存档案资料与文物史料!

特此公告。


内容来源 |光明区档案馆(史志办)

编辑 |李可

校审 |赖飞扬 陈圆圆 洪俊佳

如需转载,请注明以上内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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