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走进判决书,对信用卡滞纳金说不[@裸嘢李 转]
近日一篇判决书,刷爆了法律界的“朋友圈”。
做出判决的法院,级别并不高,只是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涉及的争议点,还是老生常谈的“信用卡滞纳金”。但亮点在于,主审法官引述了《宪法》第33条的“平等权”作为论据,否定了长期施行于银行业的“滞纳金”。
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支付罚息,也理所应当。但是,银行却在本金、罚息之外,另收“滞纳金”,并且还是按复利计算,结果经常导致“滞纳金”远高于本金,成了实际上的“驴打滚”。比如,经常有“信用卡欠900元六年后需还1.9万元,滞纳金每月500元”之类的新闻。
滞纳金,原本是一种行政“执行罚”,比如,企业逾期不缴税,就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也是《税收征管法》所明确规定的。可见,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也只能由行政机关收取。
回到这次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此案中,中国银行起诉信用卡欠费人沙小姐,要求其归还本金37.5万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每个月高达5%的滞纳金。这就相当于年利率高达78%!
而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我国的贷款利率是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法在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过24%,否则就算“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问题在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民间高利贷”,那么银行受不受这个约束?要知道,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明确规定了滞纳金的。
银行收取的、基于滞纳金的、事实上的超高利率,还合法吗?当霸王条款有“红头文件”撑腰时,法官该怎么办?
此案中,法官引述了《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官认为:“平等意味着对等待遇,除非存在差别对待的理由和依据。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这显然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法官从宪法“平等权”等多个层面,提出应对法律做系统性解释,认为“商业银行错误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从而最终驳回了银行有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宪法走进判决书,这本身就值得喝彩。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长期以来,宪法本身却被有意无意地“抽象化”了,甚至“判决不引述宪法”成为一些人标榜的司法专业主义。要知道,“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申了《宪法》第5条的原则:“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要落实宪法的权威,就要让宪法走出教科书,走出廊庙,走进司法判决中,让公民尝到宪法的“甜味”。
这次有关信用卡滞纳金的判决,其实在一定意义上,是法院依据宪法、法律,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红头文件”做出司法审查。这也正是法官引证《宪法》条文的魅力所在。事实上,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也意味着,“红头文件”理应被放在宪法、法律的尺子下量一量、看一看:文件有没有越权?有没有损害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进入判决书,这值得喝彩。
东方早报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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