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餐停车,爱车受伤,停车场有责,酒家却无责,为何?[@裸嘢李 转]
王先生在海珠区某酒家就餐,将车停在酒家关联的免费停车场内,用餐出来发现爱车被隔壁工地的泥沙砸中,停车场和酒家却踢起皮球都不愿承担责任。
中午吃顿饭 爱车受重伤
2011年12月16日中午,王某驾驶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到海珠区XX酒家消费就餐,听从酒家有关工作人员的安排,将车辆停放在与该酒家关联的停车场内,只要在酒家消费就能获得“用餐停车票”免费停车。
当下午1点半王某用餐完毕回到停车地点时,发现停放在该处的多辆汽车已被大量从高处坠落的建筑施工材料砸中,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王某的车辆也没能幸免于难,并且是受损害最严重的一辆。
王某当场报警,并配合公安人员制作了相关报警笔录,记录了受损车辆的停放状况和受损害程度等。此后,王某与酒家及停车场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向海珠区法院起诉,要求酒家和停车场连带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5万多元。
酒家、停车场互相卸责
① 他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本案的保管合同是由王某与XX酒家签订的,王某以支付餐饮消费的方式向XX酒家支付保管费用,由XX酒家向王某提供“用餐停车票”作为双方订立保管合同的依据。
② 王某并未向他支付任何费用,他也从未向王某交付任何保管凭证。停车场与XX酒家之间就车辆保管达成的协议,是完全独立于保管合同的独立协议,他根本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对基于与己无关的合同产生的任何赔偿请求不承担责任。
③ 周某还认为,王某的车辆受损是因为隔壁施工队倾泻泥沙时不慎,导致所倾泻的泥沙溅起越过围栏再砸到王某的车,不属于保管不善的责任范围,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场不是酒家所有,也不是由酒家管理,酒家只是代为支付一定数额的停车费,酒家向停车场团购了停车服务。酒家不是车辆保管方的当事人和义务人,不应承担保管责任。
法院判决:停车场要赔偿车辆维修费
结合王某的停车经过,依法应认定王某与被告XX酒家之间构成消费者与被消费者的关系,王某与停车场周某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虽然王某没有对此次保管行为向周某支付费用,但王某在XX酒家消费,XX酒家代王某支付了4元,因此上述保管合同行为是有偿的,且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应为有效合同。
一审判决认为,周某经营的保管站与施工工地相邻,其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避免停放的车辆遭受旁边工地建筑材料散落而致损,因此应对王某车辆承担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周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5万多元给王某。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话你知
停车场与食客是什么关系?
① 虽然王某是在酒家用餐,根据酒家指引将车辆停放在周某经营的停车场,但酒家自身并没有为王某提供停车的场地及看管车辆,王某也不是直接将车辆交付给酒家保管。
② 酒家向王某提供停车票系一种交易习惯,该停车票也是酒家与停车场结算的依据,而非保管凭证。至于酒家支付停车费问题,应视为酒家因食客消费行为而代其支付的保管费用。
③ 食客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停车场对车辆提供保管服务就是保管人,食客是寄存人,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源自海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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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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