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上诉制度改革之我见(附视频:《论自由》的核心观点)
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目前均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且在上诉审的审理方式方面,三个诉讼法对这一问题尽管在表达方式上不尽一致,但都基本上肯定了上诉审可以实行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诉讼立法要考虑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解决,同时也要考虑经济条件。我国之所以在审级制度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在上诉审程序中实行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并存,主要是因为过去考虑我国地域辽阔,某些地区交通不方便,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面广,案件多,人手少。实践证明,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以及在第二审程序中实行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审理方式并存,可以使程序简洁,方便群众,有利诉讼;同时也基本上保证了案件审理的质量。但是,也要看到其不足和缺陷。笔者认为,现行的诉讼法有必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予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对于某一上诉案件应该根据二审法院的审理结果来确定其审级制度。即对于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和发回重审的上诉案适用现行诉讼法的两审终审制度,而对于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上诉案,则实行三审终审制度。理由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从逻辑的角度来分析,这两种不同的裁决必有一错。通过三审终审,既可确保案件得以正确处理,又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查监督。这样即使第三审维护了二审的判决,亦可提高终审的权威,从而大大减少申诉案件。
第二,应该完全废弃二审程序中的书面审理方式,全部采用直接审理方式。理由是:书面审理方式,不直接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鉴定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只是由合议庭根据一审人民法院上报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然后作出裁判。通过这种审理方式审理的案件质量,往往取决与和议庭审判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有极大的主观色彩,因而不易发现或者无法发现甚至有意不去发现一审判决中的错误。由于书面审理方式比较简便、省事,因而被广泛运用,这样就进一步加大了错案、冤案产生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有必要对三审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三审程序应以书面审理为宜。如果第三审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采用直接审理方式。其他方面可以参照现行诉讼法二审程序有关规定。
(原刊载于1993年2月12日《湖南法制周报》作者李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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