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主动宣告公民死亡吗(附音乐视频)
黄某与马某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在一次打架后马某离家出走。黄某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近六年均无马某消息,黄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马某婚。法院受理此案件后,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马某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可以宣告马某死亡,黄某与马某的婚姻关系自然终结。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马某与家庭断绝音迅六年,可判双方离婚。
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失踪死亡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定。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状态,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六七条之规定,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没有下落不明满四年或两年的事实,自然不存在宣告死亡的问题;没有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也不能衣职权主动宣告自然人死亡。
在审判实践中,时常遇到当事人要求与下落不明的人离婚的案件,是按离婚案件审理还是按死亡宣告程序审理,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人主张,如果下落不明的人失踪已满法定年限,可以告知厉害关系人提出死亡宣告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之后,其婚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案件,适用的程序不同,其法律后果也大不相同。判决离婚只是解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一般不产生其他民事法律后果,而宣告死亡之后,除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外,还产生被宣告死亡人民事权利能力消失、继承开始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因此,对于一方以另一方下落不明为由要求离婚的案件,起诉一方未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一方死亡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人死亡,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解决起诉一方提出的离婚问题。
(原刊载于1996年12月15日《广州日报》作者李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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