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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了人家老婆还聚众上门挑衅,被告还击是正当防卫吗[@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裸嘢李 2018-12-12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

审理经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广检公诉刑诉(2018)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害人周某同被告人黄某某的妻子何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6年11月2日13日30分左右,被害人周某同陈某、“老木”、“张呆子”到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苹果手机店,周某以购买手机为由与黄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周某用手往外比划了一下,陈某、“老木”、“张呆子”便一起上前,陈某用脚踢了黄某某一下,“老木”用手推了黄某某一下。被告人黄某某拿出事前准备的剪刀刺向周某,造成周某身体多处被刺伤。

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截图照片2张,广丰区人民医院入院记录、伤情照片、广丰区中医院疾病诊断书、入院记录及手术记录,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证人陈某的证言,证人蔡某的证言,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周某有过错行为,对被告人黄某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称是对方先动的手,自己的行为是自卫;对方一直在挑衅其,去银行拦其、砸车、砸东西等行为,对方是一个恶霸;其肩膀的伤,就是对方先扎其的,扎得其痛了才拿出剪刀的,对方他们也是拿了东西;他们说是买手机,但是跑到后面来打其,如果当时其不反抗,其可能那天就被他们打死了,其是属于自卫的;录像上可以看出他们那么多人,还有外面站了那么多人都可以看到;周某不是一次过来,是好多次,打架之前就有4次;之前来其家闹事,其报过警。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一、同意被告人自己的辩护意见。本案的定性应该可以定性为正当防卫。正当防伪对不法侵害的行为的定性不一定要一开始手持大刀砍。被害人对被告人在被告人的心理上已经产生了巨大的恐惧,且当天周某还带了几个人。

二、本案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的自卫行为,被告人自己也受了轻伤,周某也应该对被告人的受伤承担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于精神、财产、身体的受害者。

四、被告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法庭依法判决无罪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并当庭提交了现场打架全过程的监控视频(庭后提交了刻录光盘3个),证明是周某方先动手;周某方有5个人都动手了,并持有各种器械;剪刀最后是被周某方抢走,并且是完好无缺的;被告人当时也是鲜血淋漓的事实。

公诉人认为: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但在案发前,被害人同被告人之间只是轻微的肢体接触,并没有较大的伤害行为,但是被告人举起剪刀朝被害人猛刺数刀,导致冲突陡然升级,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被告人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但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害人周某同被告人黄某某的妻子何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6年11月2日13日30分左右,被害人周某同陈某、“老木”、“张呆子”到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苹果手机店,周某以购买手机为由与黄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周某用手往外比划了一下,陈某、“老木”、“张呆子”便一起上前,陈某用脚踢了黄某某一下,“老木”用手推了黄某某一下。被告人黄某某拿出事前准备的剪刀刺向周某,造成周某身体多处被刺伤。

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周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用于伤害他人的凶器剪刀(拍照时剪刀已损坏)的事实。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派出所的事实。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11月2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黄某某手上扣押了涉案剪刀的情况。

4、手机截图照片2张,证明周某拨打过黄某某的电话及发给黄某某的短信(调取于黄某某手机);2016年8月31日周某与黄某某的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调取于黄某某提供的何某1的手机)的事实。

5、广丰区人民医院入院记录、伤情照片、广丰区中医院疾病诊断书、入院记录及手术记录,证明被害人周某及被告人黄某某的受伤后就诊情况的事实。

6、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的事实。

7、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出生于1975年12月25日,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8、证人陈某的证言,……周某跟苹果店的老板发生争执,吵了起来,而且他们双方有推来推去,好像要打架,永生当时喊了我,叫我过去,这样,“老沐”、“张呆子”站了起来,随我一起进了“苹果”店隔壁的女装店。我见我哥(周某)跟那店老板吵得很凶,我、“老沐”我们俩紧靠着站在一起的,我用脚踹了那老板一下,至于有没有踢倒他我都不知道,“老沐”则用手推了那老板。之后那老板突然拿了把剪刀出来,我见状便往服装店外跑了,而周某则跟那店老板结在一起,被那老板用剪刀刺到了。我见这种形势,便在服装店的一张桌子上捡起一个衣架想护身,而“老沐”、“张呆子”俩手里拿了根类似棍子,他们上前打了那手机店老板的,是用棍子打的,那老板与永生俩结打到店里的一橱窗小弄里,“老沐”、“张呆子”则上前打了那个老板的。……(问:你们到服装店里的到底是哪些人?)我们是周某、我、“老沐”、“张呆子”,还有“白菜”五人……,证明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周某被伤害情况的事实。

证人蔡某的证言,……今天下午两点左右我在老林饭店对面的手机店里准备买手机,听见里面的衣服店有点吵,于是我走到衣服店里,到了店里我看到我朋友(生狗)和一个男的(手机店老板)打架,我想阻止他们打,于是上去拉住他们,叫他们不要打,当时我看到手机店老板从背后拿了一把剪刀出来往我朋友头上插过去,我见状就出去报警了……,证明2016年11月2日其看到周某被手机店老板伤害的事实。

证人何某1的证言,其为被告人的妻子,……我就把永生往店外推,让他不要闹。……结果他们良敏和周某两人发生争执,争吵越来越凶,继而动手打了起来,我当时都蒙掉了,我只知道我女装店的一把金黄色的剪刀是放在桌面上被我老公良敏拿着,等我缓过神,就发现他们两个人一身的血迹。具体怎么打的我都蒙的……我不清楚,反正黄某某跟周某他们都出了血……好像是周某先推了黄某某……就是因为我老公对周某心生怨气导致的,而周某的脾气也比较暴躁……,证明2016年11月2日周某和黄某某发生争执,但没有看清打架过程的事实。

证人杨某的证言,其为被告人小舅子的妻子,……我姐的男朋友带了个把朋友到手机店那边好像是要买苹果手机……我姐夫见那男子来随即就到了服装店这边,那时我正在照镜子试衣服,我姐夫就抱起我姐亲了几下,并且走到桌面随手拿了把金黄色的剪刀放在自己的裤袋里。我估计是我姐夫想防到那男子闹事,而我担心姐夫会出事,便上前想从他裤袋里把剪刀拿回,结果被他挡开了。接着那男子上前问我姐夫:“苹果7卖多少?”我姐夫讲:“我不卖给你的。”尔后,我二姐便上前隔开她男朋友到手机店与服装店的通道处,意思怕他闹事,但我姐夫则上前拍了我姐的肩膀两下,意思让我姐过来,可我姐妹搭理,我姐夫就用手拉了下我姐的头发,这时,姐男朋友好像很气愤,就与我姐夫争吵起来,好像是讲我姐夫虐待我姐,他们俩越吵越凶,互相推搡起来,但我看到首先是我姐男朋友用手推了我姐夫起,俩人才结打在一起的。我跟我姐极力拉架,这当中,我姐男朋友转身往手机店门外用手比划了下,意思叫对面的他的那帮朋友进来帮架,后面我姐的男朋友他外面一伙人冲了三四个人进来打我姐夫,我姐夫大概才拿出剪刀去刺对方,我清楚听到我姐那男朋友对他那伙同伴讲:“端刀来,把白刀拿过来。”但至于他们那伙年轻人是不是端了刀我并没看到。因为在服装店打架,我小孩很怕,我就赶紧抱着小孩躲到了手机店这边。那边后面打的人满脸是血,我姐夫身上也有血。应该是由被锐器刺到了。我姐夫手上的那剪刀是在双方打斗时才拿出来的……我觉得这次打架应该是我姐她那个男朋友挑事……那男的曾经多次闹过事的,并且在我姐夫的手机店里砸了电脑、手机等东西,不可能会因为要买手机再到店里来,明显有点没事找事的意味……,证明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和周某发生争执,是对方先动手打了被告人,之后被告人拿了剪刀刺了对方的事实。

9、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在吃饭中白菜讲起要买个苹果手机用下,并办下购机分期……就到了老林饭店对面的苹果手机店……这个老板娘是我的朋友何某1,她就帮我打电话叫店员来,当时何某1的老公黄某某也在的……因为不晓得苹果7到底什么价格,我就到手机店隔壁的服装店去问何某1苹果7多少钱一个?……黄某某就将了句:我手机不卖。我接着就讲:那你店开起来干嘛?黄某某就起腔骂了我一句什么,我现在记不清究竟他骂什么话了,反正是广丰腔骂人的话。我们俩就发生口角争吵起来,黄用手指头指我。我见他比手画脚,就用手推了他一下,站一边的何某1就把我隔到一边,劝我不要吵。我准备转身,黄某某还在那里还骂我,有点想找我事的意味,我就手往外比划了下,叫我弟陈某过来,当时他们是在老林饭店里,可能我弟朋友他们几个以为我挨打了,就一起进到服装店里来了,结果我弟朋友“老木”与黄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当时何某1在边上拉到我,黄某某不知道什么时候拿出一把剪刀,何某1见状就上前拉他,黄便开口骂月亮:“你妈的,要拉是吧?”并把何某1甩开一边,过来就刺我了,我就边往外跑,边想抢夺他手里的剪刀,边上我朋友都没有近前,后我们打到橱窗边,我跟黄某某都倒到了地上,我那时已经被他刺中了,流了不少血,后把他拿剪刀的手抓住,我就叫我弟弟过来帮忙,但大家被何某1拦在店外,之后我弟同学“张兵”过来想我抢剪刀,何某1又把他拦住。最后我还是把黄某某手里的剪刀抢过来了,但黄还是跟我结打在一起,我就叫他放手,我不会刺你的。这样黄才放的手……就是我跟黄某某发生口角,两人争吵起来打起来的。当时等于就是我弟朋友“老木”跟黄某某推搡了几下,后面黄某某就拿剪刀刺我……,证明其陈述了2016年11月2日其与黄某某发生争执,陈某等人过来帮忙,争执过程中其被被告人剪刀刺伤的过程。

10、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周径直走到我跟前问我苹果7卖多少?他这样明显是来找茬,我就将:“我不卖的。”因为边上柜台是有店员的,他不问店员直接问我,明显不对劲。我就转身去了我老婆那边的服装店了。当时,我随手在女装店的桌面上拿了把金黄色的剪刀放在自己的裤袋里,以防万一……没想到周某又走到我面前,质问我怎么不卖手机给他,并讲我:“嚣张!”于是,我俩就发生争吵,并且越吵越凶,周某首先用手推我,与我动起手来,这时月亮就在边上拉永生,但周某仍人结过来打我,还手往外一比划,意思是叫外面他的一伙人进来打我,那伙人进我店里打我,我见形势不对,就拿出放在裤袋的剪刀与周某他们几个打了起来。我拿剪刀刺了周某几下,好像是刺到头肩膀以上的部位,但具体刺中哪并不清楚,我们双方结打在一起,我自己右手拿剪刀根本不清楚是刺到对方哪里,二对方除了周某,还有三四个人打我,那些人是压住我在地上对我用拳头脚尖打的,我也留了不少血,周某他们一伙大概有三四个人打了我,之后,周某还叫他的那帮朋友拿菜刀来打,我的左、右手就是被他们用锐器刺到的,但具体是什么凶器,双方结打在一起我没看清楚……,证明其供述其与周某发生争执,周某叫了三四个人进来,其就拿出剪刀,过程中不知道刺伤了谁和哪里的事实。

11、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对打架现场进行了勘验的情况的事实。

12、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周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周某同被告人黄某某的妻子何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是受到被害人周某及其同伴的脚踢手推的情况下,用剪刀扎伤被害人,可以认定被告人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四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剑峰

人民陪审员杨琴

人民陪审员姚文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潘湘雯

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证据李律师@裸嘢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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