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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师状告七旬老伯偿还50万,结果令人意外[@裸嘢李 转]

董柳 曹子彦 裸嘢李 2019-09-12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曹子彦

年逾七十的广州本地老人王伯日前遇到麻烦事,他被一名按摩师傅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50万巨额借款。

王伯则果断辩称其根本不认识原告,双方不可能存在借贷关系。双方各执一词,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扑朔迷离。

图/视觉中国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今天(8月26日)通报了该案办理情况。按摩师傅李哥今年三十岁,在王伯家附近开了一家按摩馆。2018年5月,李哥拿着王伯签署的《借条》《收据》和《声明书》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伯偿还50万元借款。

上述三份字据落款日期均在2015年3月形成,内容为王伯向李哥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理财,期限三年,无利息,并约定于2018年3月一次性偿还。三张字据均有王伯的签名,亦在字据上的数字、日期、签名处盖有指模。更多精彩请加微信54446700,注明读者。帖子最下方可以“写留言”。

王伯向法院表示,其未曾有投资理财的经验。2015年时其已年近古稀,其不会使用手机、电脑,不会上网,名下除工资卡外没有任何金融账户,更不知道什么是理财产品,《借条》中的“投资理财”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2015年时,其已在享受退休生活,其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生活富足、平顺;其一直居住在自建房屋中,没有任何不良嗜好,身体健康,自有退休金足以应付日常生活开支;其于2015年并无购房、购车意向,过着与世无争、颐养天年的生活;其没有任何理由向原告借款。所以其坚决否认借款事实。

对李哥提出的三张借条,其坚持认为是李哥伪造的。为核实字据的真实性,法院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三张字据上王伯的签名确是王伯本人所签,指模亦是王伯本人的指印。

王伯又表示,可能是李哥取得了其签名和指模,再在签名和指模上添加《借条》等字据内容。法院为此再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朱墨时序”鉴定,但鉴定结论表示字据上是先形成文字,再加盖指模。从这些鉴定结论上看,这些字据无疑确是王伯签署的。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因此本案还须查明借款是否的确交付给王伯。

王伯到底有没有向李哥借款?李哥是否实际交付款项?案件越发令人费解。经办法官进一步调查双方关系、李哥收入、王伯日常开支等情况,以明确借款来源、借款目的、款项交付等借贷细节,结果发现李哥的陈述在这些方面均有诸多不合逻辑、不符常理之处。

李哥称,其还另开了一家日用品店,通过从事该两项行业可达每月数万元的收入,平时将两店收入都直接放在按摩馆内,王伯为投资理财向其借款50万,其直接从按摩馆取现金实现了借款给付。

从李哥陈述来看,李哥作为一名月收入可达数万元的高收入人士,却选择居住在每月租金仅1300元的单间内,且按摩馆亦设在此单间内。其自述攒下数十万元巨额款项,出借给仅仅认识一两个月的王伯长达三年,以现金交付且无须支付利息。

而从法庭调查来看,王伯关于其日常开支情况陈述属实,未有证据证明王伯有借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法院认为,此案中借款资金来源、借款目的、款项交付等情况均缺乏相应的合理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作为主张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李哥应当对其已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李哥证明其借款已实际交付的证据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的情况下,李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不予认可李哥关于借贷事实已发生的主张,并据此判决驳回李哥要求王伯还款的诉讼请求。

李哥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程序,中院于2019年7月15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法院对借款纠纷案件会综合多种因素审查认定

该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案件时,除了须审查双方是否有达成借款的合意外,还须审查借款是否有实际交付,其中借款来源、借款目的、款项交付方式等都是会仔细审查的重要内容。更多精彩请加微信54446700,注明读者。帖子最下方可以“写留言”。

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因借贷纠纷提起诉讼时,应注意将相关证据收集充分,且注意证据的合理、合法性。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梁泽铭、樊美玲

实习生 | 刘晓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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