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为翻新房屋向陈某借款5000元,王某借款回家路上正好碰上林某等人在路边聚赌,在林某等人的游说下,王某也加入了赌博,几个回合,王某不仅把借来的5000元输了个精光,反而又欠下林某8000元赌债。事后,陈某与林某均多次向王某追讨借款,王某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偿还。为此,陈某与林某均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清偿借款,经审查,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其一次性向陈某还借款5000元。而对王某欠下林某的8000元则认定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为什么“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呢?在赌博中,赌徒们是极为看重“赌债”的。有时,赌徒没有赌资,其他赌徒就以高利贷的形式借款引诱其陷入更深的泥潭。在法学界,有人认为,赌债是一种自然债务。自然债务即无责任债务,这种债务履行与否取决与债务人的意思表示。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依诉权而强制其履行;若债务人业已履行,则不需返还。这一观点,从表面上来看,“赌债”并不受法律保护,而本质来说,它对当事人双方仍具有约束力。显然,这种“自然债务说”是有害的。“赌债”非债,都因赌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因而基于赌博产生的“赌债”自然是违
法的、无效的。修订后的《刑法》第303条规定:“以盈利为目的的群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也规定:严厉禁止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有这种行为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作者李智波,原刊载于1997年8月31日《广州日报》)
《治安处罚条例》已修改为《治安处罚法》,阅读本文请注意法条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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