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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面临哪些法律风险(附:民警用公安系统查婚外情等获刑)[@裸嘢李 转]

于潇 郭璐璐 裸嘢李 20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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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文源自网络

作者:于潇 郭璐璐 新闻来源:《方圆》杂志


私家侦探”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私家侦探”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也是鱼龙混杂,他们的不少调查手段属于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无序性和逐利性


  资金信用调查、夫妻忠诚度调查、商标打假调查、寻人寻址找物……打开一家提供“私家侦探”服务的调查公司网站,记者看到了这样的介绍,除了可以“搞定”上述业务外,该公司还强调“100%安全可靠”。在互联网上,类似这样的“私家侦探”机构不少。


  虽然在有些时候,这些机构能够解决一些“棘手”问题,但由于要建立在信息搜集的基础上,他们的调查有时会涉嫌犯罪。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周洁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私家侦探”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也是鱼龙混杂,他们的不少调查手段属于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无序性和逐利性。日前,周洁敏经手办理的无锡首例“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被告人赖某、王某获刑。


  “私家侦探”因偷拍获刑案件频发


  30多岁的赖某,此前曾因偷拍他人隐私受到行政处罚。2018年1月,赖某又在无锡市区成立一家市场调查工作室,通过在网络、街头发布小广告等形式招揽“婚恋调查”“市场调查”生意,并招聘王某担任临时工,协助开展“私家侦探”生意。


  今年3月,赖某接到一单生意:李女士找到赖某,委托他调查自己的丈夫冯先生。根据李女士提供的信息,赖某在冯先生的车上安装了定位器,非法获取了冯先生的位置信息,并对其进行了跟踪拍摄。随后,他将非法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了李女士,获利1.99万元。李女士只是赖某的客户之一。据悉,来找赖某调查的客户,多数是因婚恋感情上的烦恼而来:有妻子发现丈夫在外面生了小孩,想查个水落石出;有妻子怀疑丈夫借口出差带着情人出去玩,要求跟到外地去核实;有人想获取证据,离婚时分割到更多财产……


  后来,公安机关在网上发现了犯罪线索。赖某被抓获时,正在跟踪一辆宝马车的轨迹,公安机关在被跟踪车辆底盘上查到一个定位器。在赖某的工作室以及住处,公安机关共查获5套定位器。


  “赖某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采用全程跟踪手段,根据跟踪的难度和时长确定收费。”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储铭铭介绍说,赖某临时拍一次费用是1000元至3000元不等。如果是随叫随到的话,则有1万元7天和2万元15天的两种“套餐”。到外地“出差”,他们还要收取额外收费。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赖某、王某经事先共谋,对3名被害人进行跟踪拍摄,并将非法获取的行踪轨迹信息提供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5.09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行踪轨迹是受重点保护的个人信息,赖某和王某共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规定。近日,赖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私家侦探”


  “私家侦探”并不是常用的名号。记者发现,在行业内部,“市场调查公司”“法律咨询公司”“调查工作室”等,才是这些机构常用的名号。


  “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麻烦,在国内‘私家侦探’还没有合法的身份。”来自重庆的“私家侦探”向先生透露说。记者注意到,这与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有关,该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我们不是骗子公司,之所以要注册公司,也是为了增强客户的信任,‘挂羊头卖狗肉’是无奈之举。”向先生说。


  然而,向先生所说的“无奈之举”,在检察官看来,却是“高危”之举,时刻面临着“罪与罚”。“‘私家侦探’的业务范围往往会涉及公民的个人信息。”周洁敏说。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种类多样,不仅包括姓名、证件号码、通信方式以及住址,有一些行踪轨迹、财产状况、账号密码等,也都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授权都不得侵犯。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事先有当事人的委托,也不意味着调查行为就肯定合法。”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高同武说,“私家侦探”与客户之间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受托人,“私家侦探”可以遵照客户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结合办理的案件情况,周洁敏举例说,赖某是基于被害人妻子的委托而开展的“调查”,虽然该信息在夫妻双方之间不算秘密,但是这种因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不能让渡。也就是说,夫妻一方让渡一部分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给对方,这个让渡仅限于夫妻之间,不能延伸到第三人。所以,赖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驾驶车辆上安装定位器,并进行跟踪拍摄,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属于非法获取。


  针对“私家侦探”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世伟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如果签署的合同内容是非法秘密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那这样的合同本身就会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给信息安全带来挑战


  从机构的成立到“经营”,“私家侦探”的行为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在陈世伟看来,当前,“私家侦探”机构没有存在的空间。这些“侦探”主要是通过跟踪、偷拍、未经他人同意的GPS定位来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这违反了法律规范。收集个人的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依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是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获取信息时会格外注意他人的隐私,不威胁他人安全,采集证据也都是在公共场所。”向先生强调。对此,受访专家表示,即便社会对于“私家侦探”的需求在不断增强,“私家侦探”这个行当仍难以取得合法身份,根源在于“私家侦探”会侵犯他人的隐私并构成个人信息关联违法犯罪,这种情况下很难结出健康的“果子”。


  “‘私家侦探’想要规避法律风险并不容易。”高同武说。近年来,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其中不乏与“私家侦探”相关的案件,“私家侦探”不仅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妨害作证罪等。


  “对于活跃的调查需求,可以通过完善现有制度进行满足,比如可以通过信息联网、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建设,加以解决。”


  周洁敏提示,应正确认识到“私家侦探”行业存在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积极寻求合法手段解决问题。对想从事侦探职业的人员来说,从事相关活动不能触碰法律底线。(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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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用公安系统查婚外情等获刑

近日,湖北宜昌市夷陵区法院公布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详细案情。宜昌市公安局在2019年9月30日依法逮捕10名犯罪嫌疑人,今年9月23日,该案在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其中,被告人潘某群与被告人殷某为夫妻关系,案发前,殷某系武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七大队二级警长。

公诉机关指控,潘某群以商务咨询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站、微信、QQ等途径招揽客户开展找人、找车、婚外情调查等业务。接到客户委托后,殷某根据丈夫潘某群要求,通过公安机关信息查询系统获取所需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潘某群。

潘某群手下两人利用潘某群提供的信息,找到目标对象后采取安装GPS定位设备、蹲守、跟踪、跟拍等手段获得他人实时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提供给客户。两名手下与潘某群约定报酬每月底薪4000元,每笔业务再给提成10%。

而潘某群既单独开展业务,也与本案另一被告人许某进合作,报酬平分。除了通过殷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潘某群、许某进等人也通过购买、跟踪等其他途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完成委托业务获取利益。

根据检方指控,2017年至2019年期间,潘某群、殷某、许某进等被告人单独或共同实施犯罪共27起。其中,潘某群参与实施21起,与他人共同获取违法所得31.57万元;殷某参与实施19起,与他人共同获取违法所得29.07万元;许某进参与实施12起,与他人共同获取违法所得43.5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内容分别发表了意见。

法院审理后查明,检方指控的潘某群和许某进分别参与实施的21起、12起犯罪及违法所得金额无误,但殷某参与实施16起犯罪,而非检方指控的19起,违法所得为23.1万元。

记者梳理发现,法院查明,殷某参与的犯罪中,多为她查询目标车辆行动轨迹后告知潘某群,潘某群与许某进安排他人采取安装GPS、跟拍的方式获取该车的实时位置并提供给委托人,获取酬金。

此外,2018年11月22日,殷某还将查询到的韩国人姜某(音译)的航班信息提供给丈夫,本案其他被告人也通过蹲守、跟拍的方式获取姜某的行踪情况。他们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委托人,共获得报酬2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潘某群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殷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许某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内鬼”不仅仅是殷某。

记者注意到,此案中,另一名被告人潘某文出生于1995年,案发前系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水塔街派出所辅警。

潘某文和其校友柳某涛商议后,潘某文利用可接触公安内网的便利,查询他人包含户籍信息、住宿信息、车辆档案信息及乘坐飞机、火车的轨迹信息出售给柳某涛,获利8755元。后柳某涛将从潘某文处购买的信息通过网络转手出卖,获利7355元。

最终,潘某文也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柳某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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