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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嘢李 解析]马航失联当事人未按期还贷被诉腾房 法院驳回

裸嘢李 裸嘢李 2023-06-11


案情

李某在马航事件中失联后,因贷款未按期偿还,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被银行要求代为清偿,房地产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赔偿违约金6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依法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认为法院以马航失联的当事人李某法律属性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是错误的。

关于当事人李某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马航失联的李某,没有被法院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也没有被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李某在法律上应该界定为下落不明,而非“法律属性不明确”。

关于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案中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也不具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所规定的情形。故,本案依法不得适用驳回起诉。

法院正常的程序

法院应依法向李某住所地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的,法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依法缺席审判。

由于李先生下落不明,其母亲和妻子并未取得李先生的授权委托,李先生的母亲和妻子不是本案当事人也不是李先生的代理人,承办法官与他们取得联系超出其职责范围,李先生的母亲和妻子作为案外人无权参与该案诉讼。

救济方式

当然,当事人李某的妻子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23条、《民事诉讼法》第184条之规定,以李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

李某的妻子将法院受理宣告李某死亡的立案通知提交给本案承办法官,本案法官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对本案中止诉讼,等宣告死亡的判决生效后,方可恢复本案诉讼。李某被宣告死亡,李某的妻子、父母、子女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可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原文:马航失联当事人未按期还贷被诉腾房法院驳回

链接http://news.qq.com/a/20151020/021581.htm

法制晚报快讯(记者洪雪)李先生在马航事件中失联后,因贷款未按期偿还,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被银行要求代为清偿,房地产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赔偿违约金60余万元。今天上午通州法院通报称,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依法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本市有关马航事件中当事人的首起诉讼案件。

法晚记者获悉,2012年11月7日,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通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270万余元,首付款为81余万元,剩余房款189万元贷款。

2013年3月27日,李先生与房地产公司、A银行签订《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后A银行按约向李先生发放贷款189万元,期限30年。

2014年3月8日,李先生搭乘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由吉隆坡飞往北京,该航班至今失联。因李先生失联,其贷款未进行偿还,A银行向房地产公司发出个人贷款履行保证担保责任通知书,房地产公司履行保证人的义务,代李先生清偿拖欠至今的贷款本息114420.11元。

此后,房地产公司遂以上述事实为由并根据合同约定,以商品房买卖为由诉至通州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金669061.26元并将房屋腾退交还给房地产公司。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与李先生的妻子、母亲取得联系,在得知该诉讼后,李先生的妻子、母亲哭诉李先生失联后给生活带来的巨大痛苦,且表明诉争房屋是她们唯一的住处,等李先生情况明确和赔偿完毕后再继续偿还贷款,并提交了搭机证明。

承办法官遂与房地产公司取得联系,希望其理解李先生的特殊境况,撤回起诉,等失联事件处理完毕再行起诉,但房地产公司以银行坚持让其承担担保责任并代为偿还李先生贷款为由拒绝撤诉。

调解无效,承办法官启动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法院认定,根据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搭机证明,李先生所乘飞机处于失联状态,李先生的法律地位及属性处于未确定状态,现房地产公司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李先生,但被告李先生法律属性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这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标志着原告败诉,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正因为他们的这些相同之处,才使得许多当事人搞不清这三者之间的区别,甚至混为一谈。应该说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受理后发现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就算符合起诉条件但是丧失了实体胜诉权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下面将这三种处理方式进行了对比性总结,

一、适用阶段不予受理:审查起诉阶段;驳回起诉:受理案件以后;驳回诉讼请求:受理案件以后。

二、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

三、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

四、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判决形式;适用的文书

五、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前者为10日,后者为15日;

六、决定机构不同,不予受理由立案庭决定,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均由业务庭(审判庭)

七、案件受理费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承担。


[广州证据李律师@裸嘢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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