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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税务热点问题解答(9月18日)

2017-09-18 浦东税务

增值税热点问答

Q

企业销售其购买的房屋,但购房发票发生丢失,增值税是否可以差额计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

Q

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Q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使用的计算公式是不是应该发生变化了?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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