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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大“破”大“立” 十年一剑:马生安《行政行为效力理论重构》 上新

马生安 法律学堂 2023-09-15 00:01 Posted on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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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安博士所著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重构》一书,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9FFXB007)的最终成果,全书约为43万字。

先在理论上建构了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理论,其次以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这一对基本范畴,建构了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之普遍性的“两质态论”。该书还以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三个基本范畴,建构了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之特殊性的“三效力说”。在此基础上,以“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的对立统一重构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论。此外,该书对行政行为的效力本质及效力形态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全书以行政行为效力内容论的研究为重点与核心,对行政行为效力本质论、内容论及形态论进行了“三论一体”的整体性、系统性研究和重构,旨在为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解释和回答提供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

作者简介

作者

马生安

马生安,男,1969年2月生,安徽六安人,苏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南京大学行政法学博士后,江苏省第二届“十大优秀青年法学家”,东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历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县)区副(县)区长、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理论研究分会副会长。

主要理论创新

创新是学术的生命,该书在继承、反思与批判中外学者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大量文献资料,运用演绎的方法、矛盾分析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符号学的方法及语言学的方法等作为新的研究方法,对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该书的学术创新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 关于法的效力本质与内容

该书提出,法的效力是以法为载体的法的约束力,包括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法的效力内容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反映和揭示法的效力之普遍性或一般性的理论,即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之“两质态论”,二是反映和揭示法的效力之特殊性或个别性的理论,即法的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之“三效力说”。“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的对立统一构成了完整而又科学的法的效力内容论。法的效力本质与内容问题的研究,能够为行政行为效力本质、内容问题的研究奠定必要的法哲学基础。

2. 关于行政行为效力本质论的理论建构

该书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以行政行为为载体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包括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行政行为效力本质上就是法的效力,基于法的普遍性效力与法的个别性效力范畴的提炼,该书提出,行政行为效力本质上就是法的效力,是法的普遍性效力于行政行为上的具体体现,属于法的个别性效力的范畴。在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上,行政行为效力本质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其直接或间接决定着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及效力形态问题的深入研究。当前,行政行为效力本质问题的研究尚未引起学界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3. 关于公定力产生、发展的历史形态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产生至今,其形态并非是静止不变的,而是经历了如下三种的不同历史形态:一是基于国家公权力先验优越性推定的“事实上的效力”;二是基于宪法、行政诉讼法制度推定的法律效力;三是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或判例法确定的法律效力。该书首创的公定力产生、发展历史形态的类型化分析,为深入研究公定力理论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

4. 关于公定力的本质问题

该书以公定力产生、发展历史形态的类型化分析为基础,通过符号学方法的分析发现,现代社会的行政行为公定力本质上就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其具有法定性、行政程序性、形式性、相对性、有限性及一般性的特征。所谓公定力的一般性,是指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的各项效力内容的概括与统称;公定力概念属于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的普遍性或一般性的范畴,其所表达的并非行政行为的某一项具体效力内容。日本、我国的很多学者,认为公定力乃是行政行为效力的具体构成内容之一,这是错误的。公定力之一般性特征的揭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颠覆了中外学者关于公定力本质的认知,从而为行政行为效力内容问题的深入研究从理论上扫清了障碍。

5. 关于公定力理论的改革与发展

基于公定力产生、发展历史形态的类型化分析及公定力理论符号学方法的分析,公定力理论存在着无法克服的致命缺陷,对其只能予以摒弃。在现代社会,公定力本质上就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在摒弃公定力理论的同时,应该代之以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理论。

6. 关于行政行为效力“两质态论”的理论建构

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是行政行为的两种不同性质及形态的效力,即行政行为效力“两质态论”。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研究的,只是行政行为基于行政程序而产生的效力,属于行政行为形式效力的范畴;行政行为基于司法程序而产生的实质效力,却被相关学者所忽略。因此,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在内容上其实并不完整。该书首先从理论上建构了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理论,并将其与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一起,建构了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之普遍性或一般性的“两质态论”。

7. 关于中国行政法行政行为存续力的理论建构

该书基于大量原始的德文文献,经过深入研究,得出了新的研究结论:德国的行政行为存续力(Bestandskraft des Verwaltungsaktes)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行为上存续的法律效力(法律效果),二是保障行政行为自身合法存续的法律效力,即非经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不得撤销、变更或废止的法律效力。基于符号学、语言学方法的分析,Bestandskraft des Verwaltungsaktes、formelle Bestandskraft及 materielle Bestandskraft在汉语中应该分别被译为“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可争力” “既决力”较为适宜,而不宜被译为“行政行为存续力”“形式存续力”“实质存续力”。该书在继受德国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的基础上,对其相关概念和术语予以本土化的改造和发展,形成了不同于德国的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及行政行为实质存续力等概念与术语。该书认为,受汉语语言符号系统及汉语语言文化的双重制约,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应该是与汉语语言文化高度和谐统一、“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下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

8. 关于行政行为强制力的理论建构

行政行为效力的本质就是法的效力,是法的普遍性效力于行政行为上的具体体现,属于法的个别性效力的范畴。从逻辑上分析,法具有强制力,行政行为也应该具有强制力。该书运用演绎的方法,首次提出了行政行为的强制力概念和理论。强制力是行政行为依法产生的,保障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得以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基于符号学方法的分析,与实现力、实行力、执行力及强制执行力概念相比,行政行为强制力这一概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与更强的适应性,可以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及其存续力、拘束力义务的强制履行或实现。行政行为强制力概念的提出具有坚实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作为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上长期被忽视的一个重要范畴,其应该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9. 关于行政行为“三效力说”的理论建构

该书基于法的效力与行政行为效力之间的逻辑关联,以法的“三效力说”为基础,通过演绎的方法建构了行政行为的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三效力说”,“三效力说”属于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之特殊性或个别性的理论。

10. 关于行政行为效力内容论的理论建构

与法的效力内容论的理论建构一样,关于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理论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之普遍性或一般性的理论,即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之“两质态论”;二是反映和揭示行政行为效力之特殊性或个别性的理论,即行政行为的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之“三效力说”。对于行政行为效力内容论的理论建构而言,二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否则,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论在理论上就不够完整,其功能也必然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正是二者的对立统一,构成了完整而又科学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论。任何理论创新都意味着在原有理论扬弃基础上的重构,该书在行政行为效力内容论的理论建构上,既非传统的“公定力核心说”,亦非现代的“存续力核心说”,而是在大胆批判、质疑中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法的效力内容论,通过演绎的方法,以“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的对立统一重构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论,从理论上较好地回答了行政行为效力内容构成这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11. 关于行政行为效力形态论的理论建构

该书创造性地将行政行为效力的“两质态论”引入行政行为效力形态的分析,建构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形态论。也正是因为行政行为效力“两质态论”的引入,使得我们在行政行为效力形态这一领域有了令人惊喜的发现,从而获得了许多更为深刻的认识。例如,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分,二者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又如,行政行为的生效、有效也有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的生效、有效之别,它们在具体的构成要件上也是有着明显的不同。

12. 关于“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的法理学及部门法学意义

该书的研究发现,法的效力之“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在法律效力的解释上具有普适性,其既可以有效地解释和说明公法行为的效力,也可以有效地解释和说明私法行为的效力;既可以解释和说明法律行为的效力、准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可以解释和说明事实行为的效力。因此,在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法律效力相关问题的研究方面均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参考价值。

目 录

导论 理论与实践双重困境下的跋涉与求索

第一章 法的效力

第一节 法的形式效力与实质效力

第二节 法的存续力、拘束力及强制力

第三节 法的普遍性效力与个别性效力

第二章 法哲学视域下的行政行为效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本质探寻

第二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来源

第三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基本范畴

第三章 现象与理论:符号学视角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

第一节 公定力理论在日本的形成、发展与演变

第二节 公定力理论于法国的惨淡及德国之缺席

第三节 公定力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

第四节 公定力的来源之历史考察与分析

第五节 公定力理论对公定力现象的解释和说明

第六节 汉语法学情境下的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

第七节 公定力理论之诸多重大缺陷 第八节 以形式效力理论取代公定力理论

第四章 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形式效力概述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完全形式效力说”与“有限形式效力说”

第三节 行政行为形式效力产生的基础与法律程序

第四节 行政行为形式效力之价值目标、理论依据与制度功能

第五章 行政行为的实质效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实质效力概述

第二节 行政行为实质效力产生的基础与法律程序

第三节 行政行为实质效力之价值目标、理论依据与制度功能

第四节 影响行政行为实质效力的因素

第五节 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评价之法律程序

第六节 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七节 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第六章 行政行为的存续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存续力:源自德国行政法的重要理论

第二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制度

第三节 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

第四节 中国行政法行政行为存续力与相关效力之辨析

第五节 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与实质存续力

第六节 中国行政法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之科学建构

第七节 行政行为存续力与法的安定性原则

第八节 行政行为存续力与合法预期保护原则

第九节 行政行为存续力与合法信赖保护原则

第十节 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产生、发展及消亡

第七章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拘束力概念界说

第二节 拘束力与相关行政行为效力之辨析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拘束力

第四节 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拘束力

第五节 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第六节 行政行为对司法裁判的拘束力

第七节 行政行为拘束力的产生、发展及消亡

第八章 行政行为的强制力

第一节 行政行为强制力概念界说

第二节 强制力与相关行政行为效力之辨析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形式强制力与实质强制力

第四节 行政行为强制力概念的理论依据

第五节 行政行为强制力概念的实践基础

第六节 行政行为强制力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第七节 行政行为强制力的产生、发展及消亡

第九章 行政行为的效力形态

第一节 行政行为之无效

第二节 行政行为之有效

第三节 行政行为之生效

第四节 行政行为之失效

第五节 行政行为效力的其它形态

第十章 行政行为效力本质论、内容论及形态论的理论建构

第一节 行政行为效力本质论的建构及其意义

第二节 行政行为效力内容论的建构及其意义

第三节 行政行为效力形态论的建构及其意义

第十一章 “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法律效力之普适性理论

第一节 “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之法理学意义

第二节 “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之公法学意义

第三节 “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之私法学意义

结 语 法律、语言与文化:建构当代中国的学术话语体系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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