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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8-18 百姓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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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深度丨有思想

8月16日下午,我市召开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会,通报了前一阶段全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先进单位、征迁工作先进村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奖金。市领导杨青玖、魏超杰、汪习武出席会议。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青玖在讲话中指出,在市政府的强力推进下,相关城区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棚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要持续加大安置房建设力度,帮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住房问题。要坚持和谐拆迁与加快推进并举,在如期完成征迁任务的同时,确保不出问题。要严格督导奖惩,各县(市)区要对照奖励办法和考核细则,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台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要积极认真抓好下步工作谋划,各县(市)区要尽快理清工作思路,尽快确定安置用地,尽快办理相关手续,把工作做在前面。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勇于担当、攻坚克难,确保如期完成今年工作任务,为建设“四个焦作”、早日跻身全省“第一方阵”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新批准征地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第1号

发布日期:2017-04-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中站区集体土地9.594公顷(批准文号:豫政土〔2017〕52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

  •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焦作市实施201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东王封村、西冯封村。

        三、被征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东王封村、西冯封村集体耕地8.7648公顷、其他农用地0.8292公顷。

        四、 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东王封村、西冯封村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69-87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焦政文〔2014〕8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等方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13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第4号

发布日期:2016-05-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中站区、山阳区、马村区集体土地38.2176公顷(批准文号:豫政土〔2016〕546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焦作市实施2014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东冯封村、府城街道办事处老君庙村、北朱村;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二街;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待王村、义门村、靳作村、白庄村。

    三、被征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东冯封村、府城街道办事处老君庙村、北朱村集体耕地8.8839公顷、园地0.2829公顷、其他农用地1.3066公顷、建设用地1.4410公顷、未利用地0.4856公顷;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二街集体耕地0.6012公顷、其他农用地0.2032公顷、建设用地0.9651公顷;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待王村、义门村、靳作村、白庄村集体耕地19.4031公顷、林地2.0731公顷、其他农用地1.2417公顷、建设用地1.3302公顷。

     四、 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中站区许衡街道办事处东冯封村、府城街道办事处老君庙村、北朱村、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二街、马村区待王街道办事处待王村、义门村、靳作村、白庄村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57.0000—165.000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焦政文〔2014〕8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等方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6年5月9日





  • 焦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第3号

  • 发布日期:2016-03-2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山阳区、解放区集体土地17.5274公顷(批准文号:豫政土〔2016〕105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

  •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焦作市实施201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

  •     二、征收土地位置

  • 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苏蔺村、墙南村、恩村一街、恩村二街、柳庄;解放区王褚街道办事处小北张村、灵泉陂村。

  •     三、被征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 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苏蔺村、墙南村、恩村一街、恩村二街、柳庄集体耕地6.7292公顷、其他农用地1.3675公顷、建设用地0.8260公顷;解放区王褚街道办事处小北张村、灵泉陂村集体耕地8.6047公顷、其他农用地0.5151公顷。

  •     四、 征地补偿标准

  • (一)征地补偿标准

  • 征收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苏蔺村、墙南村、恩村一街、恩村二街、柳庄和解放区王褚街道办事处小北张村、灵泉陂村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63.7500—225.0000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按焦政文〔2014〕8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 采用货币安置等方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      特此公告。

  •                             2016年3月28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第1号

发布日期:2016-0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集体土地52.4609公顷(批准文号:豫政土〔2015〕1222号)。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焦作市实施2014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文苑街道办事处、高村乡的杨庄、住郭庄、周平陵村、芦堡村、朱庄、南马庄、高村乡政府

    三、被征土地的地类及面积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文苑街道办事处、高村乡的杨庄、住郭庄、周平陵村、芦堡村、朱庄、南马庄、高村乡政府集体耕地48.3680公顷、园地0.7473公顷、其他农用地2.5511公顷、建设用地0.7945公顷。

    四、 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街道办事处大北张村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标准为63.7500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焦政文〔2014〕8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等方法,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6年1月5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10-14 08:35  

 索 引 号 JZ001-0202-2016-022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6-10-14
 文  号 焦政办〔2016〕123号

来源:焦作市政府网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

  

焦作市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暂行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精神,按照《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是指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实施,政府向承接主体购买基本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由政府承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原则和采购范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县(市)区各级政府(管委会)根据职能转变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支出纳入相应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四)落实政策。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服务应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采购范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含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及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章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主体是市、县区住建(房管)部门。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符合本文购买服务要求,具备承接服务条件的企业。承接主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购买主体可以根据购买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服务供应方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供应方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章 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的程序

    

    第九条  市、县(市)住建(房管)部门或各级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城中村)购买服务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区政府(管委会)需向市住建(房管)部门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城中村)购买服务申请,市住建(房管)部门进行统筹平衡后提出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市、县(区)住建(房管)部门或各级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市、县(区)住建(房管)部门或各级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服务供应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资金由相应各级政府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列支的部分,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由购买主体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第三方组成的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对照绩效目标对服务供应方的服务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应选择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服务供应方的服务绩效和购买主体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

    

    第十四条  市住建(房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制度,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服务列入政府采购指导目录,协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住建(房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评价。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城中村)三年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区棚户区(城中村)三年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9日               

   

 焦作市区棚户区(城中村)三年改造提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快改造进程,特制定市区棚户区(城中村)三年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及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要,突出促消费、扩投资、稳增长、惠民生指导方针,将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作为我市跻身全省“第一方阵”,在中原崛起中更加出彩的突破点,坚持“市级主导、区级实施”的原则,以健全机构、创新机制、完善政策、提高效能为着力点,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要求,坚持改造、保护与整治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注重有传统风貌村落的保护,重点改造沿河沿渠沿湖、城市断头路区域以及群众要求改造强烈的棚户区(城中村),实现城市变面貌、群众得实惠、经济增活力。

    二、总体目标

    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有25个片区,城中村60个,三年内要完成改造数量的70%以上,具体完成14个棚户区、52个城中村的征迁改造任务。使棚户区(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明显提高,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大幅度提升。

    三、改造重点

    (一)沿河、渠、湖两侧区域项目。

    沿“三横”(南水北调干渠、新河、大沙河)、“六纵”(白马门河、田涧沟、普济河、群英河、翁涧河、李河)河道两侧,共涉及3个棚户区、38个城中村。

    (二)城市断头路和城建道路两侧区域项目。

    拟打通的新华街、陶瓷路、和平东街、工字路、成丰路5条城市断头路两侧,共涉及5个棚户区。

    拟打实施城建道路(解放路、龙源路、中南路、东海大道、普济路、中原路、民主路)两侧等,共涉及2个棚户区、12个城中村。

    (三)群众要求改造强烈的区域项目。

    除沿河、渠、湖和城市断头路两侧区域外,其它群众要求改造强烈的区域,共涉及4个棚户区、2个城中村。

    上述三类区域共涉及14个棚户区、52个城中村。

    四、年度计划

    2016年度至2017年度主要实施8个棚户区、38个城中村的征迁改造任务。

    2017年度至2018年度主要实施6个棚户区、5个城中村的征迁改造任务。

    2018年度至2019年度主要实施9个城中村的征迁改造任务(另有一个冯封棚户区续建项目)。

    五、政策措施

    (一)破解融资瓶颈,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改造建设新机制。

    通过采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和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等多种方式破解融资瓶颈。具体由城区政府负责实施,城区政府融资有困难的,经市政府同意,由符合条件的市级投融资公司统一组织棚户区(城中村)项目融资,并转借给相关城区政府用于其组织的项目征迁补偿安置。项目的融资还款,列入城区财政预算。

    (二)强化城区政府的主体责任,赋予更加灵活的征迁安置自主权。

    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城区内部自求平衡的原则,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只要有利于项目整体推进、有利于总体目标任务完成、有利于社会稳定,城区政府制定的征迁补偿方案和政策措施,市政府予以肯定和支持。

    各城区可组建相应机构,加强项目征收、融资人员配备,切实做好征迁群众的过渡安置工作。

    (三)明确部门支持政策,调动各方力量全力服务改造工作。

    1.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住宅房屋补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2.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选择产权调换的,其合法宅基地内两层以下(含第二层)予以安置,第二层以上不予安置只给予拆工费补助。

    3.南水北调绿化带改造、工业聚集区的搬迁安置仍执行其原有的补偿安置政策。

    4.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体制的意见》。

    5.对一些规模较小、比较分散,项目中城市代征绿地、道路较多,资金难以平衡,推进困难的改造项目,首先考虑城区内用地整体统筹,如城区内整体统筹仍不能平衡的,可采用改造地块外用地捆绑开发方式解决。

    6.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棚户区(城中村)项目,安置住房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7.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执行《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

    8.鼓励离中心城区较远的城中村居民到中心城区购房居住。支持城中村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购房居民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市(区)教育部门按要求及时办理其子女转学手续,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

    9.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规模大、工作推进快、效果好的城区政府给予奖励。

    六、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建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市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改造政策措施,解决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棚改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改造项目征迁安置、规划建设等日常工作。设综合协调、项目规划、征迁建设、督察督办、政策信访等内设科室。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财政、住建等具有主要审批职能的单位,明确一名副县级领导干部专门负责改造工作,同时抽调一名业务骨干到市棚改办工作;派出人员的组织关系从原单位转到市棚改办,期间由市棚改办进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评。

    七、工作要求

    (一)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问责。

    城区政府要按要求将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与各城区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市政府对城区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城区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上一线,建立工作台账,层层落实。要将服务改造工作分解到相关部门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工作先进的城区和单位进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区和单位进行问责。

    实行市领导分包项目和市直委局对口联系服务制度,由市级领导分包重大项目和难点项目,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切实做到政策到位、规划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征迁补偿到位。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实行阳光征迁,依法征迁。

    改造项目试行模拟征迁,由城区政府组织对项目的被征迁户进行摸底调查,城区政府确定的一定比例的被征迁户同意后,即可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当签约率达到城区政府确定的一定比例以上时,快速推进征收补偿工作。

    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控制实物补偿,加快安置进度,缩短安置周期,积极推行房票等货币化安置措施,满足居民多元化需求,将货币化安置率提高到50%以上。

    严格控制补偿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降低征迁成本。在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基础上,对个别漫天要价、提过分无理要求的“未征迁户”,要加大行政裁决力度,控制强制征迁数量,依法维护大多数被征迁人的利益。

    (三)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实行项目联审联批和模拟审批制度。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棚户区(城中村)项目联审联批牵头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实行并联审批、集体图纸会审、组织联合踏勘,限时办结行政审批事项;对于符合模拟审批条件的项目,要按照模拟审批程序组织各有关部门提前介入,指导项目主体完善申报材料,主动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市棚改办要组织各城区配合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完成项目审批,真正建立优质、高效、便捷的项目绿色审批服务通道。

    建立联席会议、现场协调会、专题办公会制度。采取周例会、周督查,月汇总、月通报的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研究制定推进措施,对城区提出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研究解决。

    建立政策补充完善机制。对涉及规划、土地等一些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制定相关规定,以会议纪要或文件形式下发执行,为城区快速改造提供支撑。

    (四)统筹城中村社会管理工作。

    在推进城中村改造时,要切实做好村民户籍转换、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等工作,注重统筹解决村民身份置换、养老统筹、教育医疗等后续问题,切实解决村民后顾之忧,为改造项目建设创造条件。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涉及的相关工作。

    (五)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建设品质。

    按照功能全、配套好、质量高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严格落实规划和建设设计指标,组织好新建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厕所、物业管理用房、永久性自行车棚、停车场(库)、社区办公用房、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切实提高项目竣工备案效率。

    (六)强化信息公开,注重宣传引导。

    各城区要组织对拟改造区域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评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确保房屋征收当事人的知情权;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征迁群众全面了解和掌握政策,面对面解决群众的征迁困难,赢得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改造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宣传典型经验,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点击下图看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型社区规划(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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