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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18-04-26 最高检 固检清风



在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检4月25日召开主题为“尊重知识产权、强化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发布“2017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过去的一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积极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2017年1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12月4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12月20日,最高检会同公安部修订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通过制定这些重要指导性意见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在检察司法办案环节得到进一步强化。”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说。 


肖玮介绍,全国检察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高压态势,依法审查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知识产权犯罪2510件4272人,提起公诉涉知识产权犯罪3674件6809人。 


发布会上,肖玮还介绍,为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80件211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86件次,单独挂牌督办了10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大典型案件,与有关部门联合挂牌督办了29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大典型案件。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服务“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谈及下一步工作,肖玮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努力为新时代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法治保障。

 

推动加强“两法衔接”

信息共享平台高效利用

 

“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建成省级‘双打’领域信息共享平台,中央层面的‘两法衔接’平台也正在研发过程中。”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韩晓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近年来,最高检积极推进建立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高效利用。积极参与推进“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改革任务,就检察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向有关部门报送了《检察机关推进“两法衔接”工作评估报告》。 

 

“特别是,最高检承办多份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议案答复工作,得到了代表委员的高度认可。”肖玮介绍。 

 

韩晓峰说,近年来,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中,注重与公安机关和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配合,努力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积极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增强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合力。”韩晓峰说,各级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法院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研究“两法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会商研究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工作办法、协作机制、会议纪要等,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监督考核等制度,完善了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形成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合力。 

 

“积极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执法司法信息的互联共享。”韩晓峰说,最高检与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协作,推动“双打”领域信息共享平台广泛建立,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建成省级信息共享平台(新疆暂未建成),其中由检察机关牵头建设完成10个。同时,不少省区市还牵头建成了包含知识产权在内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中央层面的两法衔接平台也正在研发过程中。 

 

此前,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一直受制于案件线索不畅等因素,两法衔接机制特别是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为检察机关拓宽线索来源提供了空间。 

 

对此,韩晓峰介绍,近些年,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同时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配合,建议移送了一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对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跃

 

“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案件数量居于前5位的分别是广东、江苏、浙江、福建、上海,占同期全国起诉件数的60.8%。”最高检公诉厅检察官王文利介绍,当前,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一方面反映出这些地区公安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力度大,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些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更为活跃。 

 

结合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实践,王文利向记者介绍了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对集中于侵犯商标权类案件,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这三类案件2017年起诉的案件数量和人数,均占同期起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和人数的90%以上。”王文利说,一些不法制造商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方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采用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标识,混淆社会消费群体的主观判断,获取暴利。 

 

近年来,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一些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或利用网络技术运用外挂服务器、云平台、深度链接等犯罪手段的知识产权犯罪,时有发生。 

 

“该类案件与其传统的知识产权案件相比,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链条化、网络化和跨区域化更为突出。”对此,王文利指出,利用移动互联网实施侵权犯罪呈现日益凸显的态势。 

 

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主体上,王文利介绍,知识产权行业特点决定了社会化分工合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是如此,尤其是家庭式作案较多,亲戚、熟人团伙式作案方式突出。此外,商标类和著作权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个体经营者、中小企业、网站经营者,利用自己经营的公司、企业、店铺包括网店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犯商业秘密案则主要是掌握企业核心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侵权犯罪呈现出领域广泛的趋势。”王文利说,这些犯罪既涉及日常生活的食品、酒水、药品等,也包括建材装饰、机械等生产领域。 

 

“就具体罪名来看,商标权案件,侵犯中外驰名商标较为突出,如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名牌烟酒、假冒国外名牌运动鞋以及假冒名牌皮具,发案多,案值大。侵犯著作权案件既有传统的文艺作品、书籍,也有动漫游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多是针对高科技、创新型企业。”王文利说。

 

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职能整合

 

“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改革的同时,检察机关也进一步加强了刑事、民事、行政领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范围、程序、方式的衔接。”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说。 

 

贾小刚说,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职能的整合,通过成立知识产权检察专门机构或者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归口负责、集中办理、统一履行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职责。 

 

据介绍,2017年3月,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局,履行知识产权领域行政监管及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知识产权领域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对不服人民法院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知识产权领域的支持、督促起诉和公益诉讼等工作;移送涉及知识产权领域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犯罪预防和法律服务工作等七项职责。 

 

贾小刚说,在办理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注意综合分析研判相关法律规定、证明规则、监督规律等,加强民事、行政、刑事办案思路融合。全面准确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办理的一起日本著名漫画大师宫崎骏龙猫形象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为例,贾小刚介绍了融合办案思路的做法。该案件中,承办人注意借鉴民事检察监督办案思路,利用民事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和侵犯著作权的“实质性相似+接触”的证明规则,解决了刑事案件中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问题,使得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我们还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监督大数据聚合。”贾小刚介绍,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检察工作网中,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线索自动推送和监督意见相互抄送。加快与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争取各类知识产权检察保护需求依法有序进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 

 

针对舆论关注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贾小刚表示,知识产权作为产权的重要类型,当其属于国有财产时,其所有权行使后果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对于在国有知识产权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违法行为,检察公益诉讼能够依法发挥公益保护作用。 

 

知识产权技术、产品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具体应用中发生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贾小刚说。

 

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人可建议不适用缓刑

 

如何解决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对于具有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2016年7月,最高检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称《科技创新意见》)。 

 

《科技创新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等领域的假冒专利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科技创新意见》还着重提出对于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和专项整治。 

 

检察机关用足用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把刑事制裁落到实处。”缐杰介绍,近年来,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不适用缓刑情形、罚金刑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具有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的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缐杰说,在依法追究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检察机关还积极配合法院综合运用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判处罚金刑、责令赔偿损失、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惩治手段,从源头上剥夺行为人的再侵权能力和条件,消除再侵权的危险。 

 

近年来,检察机关会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交、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着力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努力形成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合力。 

 

(文字:于潇 编辑: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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