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某工程90多家投标,竟然80家串通(附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处罚条文)

2017-06-19 陕西华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如果一个工程标的1000万,利润是40%,那么30%就不得不给“围标”团伙。如果不通过他们,中标的概率几乎为零。”

(建议WiFi环境下观看)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o0024nc18st&width=500&height=375&auto=0

今年1月,上海某郊区一项市政工程公开招标,吸引了90余家公司前往投标,最终的中标价格,十分接近招标方事先公布的最高限价。

反常现象的背后,究竟是何原因?

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发现一个长期盘踞在上海某郊区,利用串通投标非法牟利的犯罪团伙。今年1月这一招标工程中,参与的90余家公司中,高达80余家背后系同一力量控制,以确保他们以期望的价格中标。

据查证,2011年至今,该犯罪团伙参与串通投标工程百余起,涉案金额逾亿元目前,检察机关已对首批集中收网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高价中标背后玄机:七成公司同一人控制

“招投标的过程,一般是招标单位设定一个最高限价,再由投标单位报价,取中间价上下最接近的几家公司,最后选出中标人。”据业内人士介绍,在这样的规则下想要中标并抬高中标价格,必然要与多数参与投标的公司联系,以测算并制定出关键因素“中间价格”。

警方随即对该招投标过程展开调查,却发现背后存在一个以陆某为首的势力在左右这个过程。参与竞标的公司中,有相当数量由陆某实际控制,此外还有多家公司与其相关,还有部分公司则获得陆某等人承诺,只要让他们指定的公司成功得标,将获得数万元的酬谢。这些盘根错节的关系串联起来的企业多达80余家,仅有10余家公司正常参与招投标!

参与者揭秘手法:不通过他们,中标概率几乎为零

通过对陆某及其相关的公司和人员深入调查,侦查员发现自2011年起,陆某就开始伙同他人,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利用“围标”手法串通投标、控制中标价格。希望中标的公司不得不花巨资找到陆某“帮忙”,陆某等人有时也会中标之后再转包给他人。

“围标”如何操作?

在看守所里,曾通过陆某中标某工程的一公司负责人周某讲述了整个过程。

“所谓的‘围标’,就是多家参与投标的公司把标的‘围’起来,而这些公司的背后实际控制人却是同一个。”据周某称,陆某自行注册了多家公司参与工程投标,此外行业内还有一批公司,本身能力有限,存在的目的就是跟风投标赚取“小费”,陆某会许给这些公司数万元“小费”让他们参与工程招投标:“这些公司负责人目地就是拿‘小费’,不会真的打算中标和后续建设,所以企业形象什么完全不会考虑,有利可图即可。”

在这一规则下,控制参与投标的公司越多,中标的可能性就越大。陆某控制的这些公司就像“围攻”标的物一样,谁能中标,中标价格多少,他们有近乎决定性的影响力。

想要中标,一个工程利润的30%要给陆某

据周某称,如果一个工程标的1000万,一般来说利润是40%,利润中30%给陆某——即千万标的中陆某能获利百万以上:“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他们一联合,我们不通过他们中标的概率几乎为零。


在这一案例中陆某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刑法二百三十一条还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里有个类似的案例——郑某串通投标案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台仙刑初字第50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农民,户籍所在地仙居县,现住仙居县。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行贿罪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4)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蒋武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郑某在参加本县永安溪右岸新建防洪堤工程、本县永安溪右岸防洪堤加固工程和本县经济开发区三洲湖河道整治防洪堤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伙同郭某甲、李某、陈某、王某甲、王某丙、陈兵荣、张直奕、郭国金、王某乙、万某、吴某、严文秀、郑伟军(以上十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事先协调的方式进行串通投标,私下确定工程中标人。事后,被告人郑某从中分得串标费人民币18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郭某甲、李某、陈某、王某甲、郭某乙、万某、王某乙、吴某、王某丙等证言,辨认笔录,招投标工程相关材料复印件,借条复印件,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及前科查询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郑某主动到仙居县纪委监察机关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共同参与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鑫伟

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

人民陪审员  潘朝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




经济活动中,串通投标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以下为“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清单:


1、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该法230条还规定,单位犯第223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处以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取消投标资格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5、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自被取消投标资格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可以取消投标资格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合同无效  赔偿他人损失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签订合同后发现存在串标、围标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同时,串通投标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我国《招投标法》、《刑法》、《合同法》、《招投标实施条例》等对工程招投标活动都有规范,并且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参与其中的人理应受其约束,经济活动中投标不可任性,法律红线禁止触碰。


——END——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f13195lrt7z&width=500&height=375&auto=0

陕西华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ID:chinahuading

▲长按二维码 即刻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