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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018-04-22 陕西华鼎工程咨询集团

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城市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服务业发展质量,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近日,西安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将大西安建设成为亚欧合作交流的国际化大都市,培育以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为主的万亿级现代服务业大产业,实现全市服务业“总量扩大、结构优化、品质提升”,特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全面清理并取消无法律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包括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全部向外资、民间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对服务业企业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在自贸试验区的主体功能区,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放宽注册资本登记、企业住所登记、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集团登记等条件,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允许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不受限制。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市工商局等负责)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支持服务业企业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时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服务业企业,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用好用足各项抵扣政策,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杠杆作用,整合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方式,以产业基金、股权投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扶持重点业态、重点项目、重大载体和重点企业发展,支持服务业改革试点、聚集区建设、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支持服务业自主创新以及为中央、省财政投资项目提供配套等。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应根据财力情况,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二、增强要素供给

  (五)优先保障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重点服务业项目用地要做到应保尽保。支持“退二进三”、旧城区改造、城区老工业区搬迁、关停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土地用于服务业发展。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旅游、动漫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对商服、住宅、旅游、娱乐等备案类项目,土地报批征收前不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对高品质特色酒店和汽车旅馆项目用地,可分别按照评估价格不高于相同条件下商业零售、批发等服务业用地评估价的50%和70%确定出让起始价及底价。对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按照科教用地出让。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社会资本投资的床位设置500张以上的医疗类项目,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不高于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水平。(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工信委,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六)加大融资支持。鼓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按照《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修订〈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6〕60号)给予相应的奖励。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对企业通过境内证券市场开展再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方式融资,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奖励扶持按照《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执行。(市金融办、西安银行、市财政局等负责)

  (七)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执行服务业(含限上商贸企业)用电、用气、用水、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含限上商贸企业),可参与直供电试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省地电西安分公司、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市热力总公司、西安水务集团等负责)

  (八)强化人才支撑。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引进紧缺人才、激活现有人才、稳定关键人才、造就高端人才,着力解决我市服务业领军人才短缺、国际化人才偏少、体制内人才市场化不够、人才服务环境不优等问题。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人才、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完善人才奖励激励机制,对贡献突出的各类人才或团体给予相应奖励。以上奖励扶持按照《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号)执行。(市委人才办、市级相关部门等负责)


  三、促进重点领域加快发展

  (九)积极培育旅游业市场主体。加大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构建全域旅游大格局。对获得“中国百强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旅行社给予一定奖励;对接待入境游客、国内游客、入境自主外联游客综合排名靠前、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以及组织专列达到相应人数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对新获得国家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鼓励新建高品质酒店,对高品质特色酒店改造提升、评星定级、高端引进、创牌定标等给予奖励扶持,具体奖励政策按照《西安市关于加快推进高品质特色酒店建设的政策意见》(市政办发〔2017〕108号)执行;对新评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示范基地(示范区),达到国家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和休闲露营地(包括自驾车露营地、帐篷露营地和青少年露营地等),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市旅发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围绕采摘、温泉旅游、滑雪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等开发旅游专题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乡村因地制宜发展特色旅游及精品民宿,对新开发西安特色旅游商品的企业给予贴息扶持。继续保留国际航线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省市2∶1配套比例支持国际航线开通。(市旅发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加快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把文化作为西安第一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加快建设“丝路文化高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按照不低于市级同等数额给予配套奖励。对被评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具体按照《关于补短板加快西安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办发〔2017〕12号)执行。(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等负责)

  (十一)推动金融业集聚发展。吸引各类金融机构聚集,建设以高新科技金融区为核心—沣渭能源金融区—曲江浐灞文化金融、新金融试验区为支撑的金融“金三角”。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区域金融总部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能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等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建房核算成本或购房合同价格的1.5%一次性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立注册在我市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法人机构,给予200万元的基础补助;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补助(最高限额为6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类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以上补助按照《西安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扶持办法(暂行)》(市办字〔2017〕217号)执行。(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十二)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对从事运输、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在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范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用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西安海关、市财政局等负责)

  对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被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对大型商贸企业将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物流业务外包给本市第三方物流企业使用标准化共同配送车辆进行配送,且外包实现销售额占其在本市总销售额30%以上的予以奖励,同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三)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支持在驻地科研院所、高校设立或协同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其提供的科技成果转移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按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80万元/年补助。引导企业积极吸纳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对企业申报的在本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对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在西安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按照“一事一议”,根据其投资建设情况给予一定投资补助,所需经费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在相关资金计划中列支。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研发中心,由市级科研资金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利用西安科技大市场进行重大试验设施和科研基础设施的开放共享试点。对在创新研发活动中,通过西安科技大市场网络服务平台使用高校院所共享设备的企业,按其经核定使用费支出最高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高校院所设备提供方,根据其入网总台(套)数、收入情况、年度新增入网设备台(套)数及服务本地企业台(套)数进行量化排序,对前50名分档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建军民融合服务平台,按照服务交易范围、交易量,给予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创改办、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四)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竞争力。鼓励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证认可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创建软件产业园区(基地),对新获批为国家、省级软件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二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软件成熟度认证达到CMM5级、CMM4级、CMM3级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达到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吸引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来西安投资落户,对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给其在西安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应优先采用购买云计算服务的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对若干成长性好、效益明显、对产业支撑作用大的第三方云计算服务平台,按照成交量和成长性等因素排名,评选前20名,给予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市科技局、市投资委、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五)推动商贸业转型升级。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扩大销售。对已进入限上企业字典库,销售额增速超过全市增速且销售额超1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按年销售额增长速度等综合考量排名前2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20—60万元奖励;对已进入限上企业字典库,其营业额增速超过全市增速且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住宿、餐饮企业,按年营业额增长速度等综合排名前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年内新纳入限上企业字典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企业,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20万元。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限上重点商贸企业名单,对实施集中收银的企业根据营业额规模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被商务主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中央商务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商贸功能区(商圈)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根据市统计局限上商贸企业名单,对大型百货企业全年营业额超2亿元且同比增长、营业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大型超市企业全年营业额超2亿元且同比增长、营业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助。(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六)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鼓励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对在我市辖区注册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平台公司,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或网上年销售额居所在行业全国排名前三名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网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网上年销售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此项奖励不重叠计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文广新局等负责)

  支持我市企业在阿里巴巴、京东等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网店。对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的网店,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于销售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于销售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此项奖励不重叠计算。鼓励传统服务行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对纳入限额以上贸易统计的网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加大移动支付覆盖力度,对实现支付宝、财富通等第三方移动支付全覆盖的集中零售、综合批发、农贸等市场,根据市场规模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的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负责)

  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获得西安市电子商务示范区(县)称号、示范镇称号、示范村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委等负责)

  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及小微企业发展,鼓励跨境电商O2O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租赁海外仓和境外商品展示中心(馆)。对经西安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的年进出口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全市前十名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给予每户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市商务局、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管委会、西安海关、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七)壮大会展业规模。引导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参与公平竞争,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组建混合所有制展览集团,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提升会展企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会展企业国际化发展。鼓励我市会展企业加入国际会展组织,推动会展企业高端化、国际化发展。对我市会展企业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带动作用强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或被市政府列入重点支持的展会项目,根据展位数量和招展情况分档次给予举办方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国内外各类大、中型会议,根据举办时间跨度和来宾规格分档次给予举办方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实行市政府“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推动产业聚集发展

  (十八)建设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聚集区。鼓励先行先试、示范带动,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瓶颈,推进国家、省、市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聚集区建设。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服务业聚集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各开发区管委会应予一定配套,各区县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予以相应配套。(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十九)支持服务业聚集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对各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聚集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上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5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建立服务业聚集区推进机制。加强聚集区间的沟通和协调,强化各级服务业聚集区联络员制度。各级服务业聚集区每年初应向市服务业办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市服务业办每年进行创新发展先进聚集区评选,对被评为先进聚集区(入选数不超过10%)的管理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等负责)


  五、发展壮大市场主体

  (二十一)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引进行业龙头企业,着力培育本土服务业示范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年增长率超过1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运营补贴1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年增长率超过1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运营补贴200万元。对我市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助;首次进入全国服务业行业百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经市统计局确认的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根据行业门类分别由相关市级专项资金支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旅发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市统计局等负责)

  (二十二)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推动企业总部快速聚集,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贴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的补贴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补贴1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根据行业门类分别由相关市级专项资金支出。(市投资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旅发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市统计局等负责)

  (二十三)支持楼宇经济发展。以整栋商务楼宇为核算单位,楼宇内企业年度合计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建安、房地产企业除外)首次突破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60万元、30万元奖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二十四)推进创新创业。落实《“创业西安”行动计划(2017—2021)》等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大力鼓励和支持利用现有楼宇资源改造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于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档给予30—300万元的支持。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激励本地高校院所、军工集团、龙头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众创机构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经综合评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在西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领军人才,经评定分等次一次性给予每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项目配套奖补。设立30亿元的西安创业投资种子基金。加大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力度,继续实施财政贴息政策。(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五)鼓励创牌定标。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产品,创建特色鲜明的“西安服务”城市品牌。对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省、市名牌产品的,按照《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1〕3号)进行奖励。

  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标准制定,打造服务业“西安标准”。对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含地方技术规范)制定中排名在主要制定单位中最靠前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广泛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对承担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和试点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承担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20万奖励。(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六、完善服务业工作机制

  (二十六)强化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增强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协调推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相关工作。

  (二十七)加强运行统计监测。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增强对新兴领域的统计监测。明确各有关部门相关统计任务,建立健全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服务业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反映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市统计局、市级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八)建立有效考核机制。加强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各项条款的负责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办法)。强化对本意见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将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品牌创优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区县政府、聚集区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市考核办、市级相关部门负责)


  七、附则

  (二十九)本意见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西安市辖区(含西咸新区)的服务业企业。

  (三十)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无偿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均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额。凡财政奖补政策,原则上仅为对上一年度的达标奖励。

  (三十一)市本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的服务业其他政策,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本意见各项措施要求,并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相关政策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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