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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醉驾、飙车——中德刑罚裁量由宽到严!宋能倍律师事务所解说

2017-06-29 德国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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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飙车,醉驾在中国被称为马路两大“杀手”。近年来经常会出现相关案件的媒体报道。每一次随着案件的媒体曝光,就会引发一轮新的社会热议。


比如:2009年杭州胡斌飙车案。在该案中肇事人胡斌驾驶改装汽车,在晚上八点的杭州市内飙车,超速驾驶,撞死一行人。就此案件社会舆论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胡斌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了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刑法典》第133条),还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典》第114条)?


胡斌飙车案中的遇难者亲友在事发地点悼念


此罪,或者彼罪?根据定罪的不同,行为人所可能面临的刑罚也迥然有异。在交通肇事的情况下,存在非逃逸而造成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将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在逃逸造成死亡的情况下,则将处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行为被认定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将处以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在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其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杭州飙车案中,法院认定胡斌之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并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之所以做出此判决,根据相关法官的解释,一个重要的理由是: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对行为结果的发生持有过失的心态。也即:行为人虽然预料到了可能会发生行为结果,但是基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认为可以避免此结果的发生。与此不同的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发生持有的是一种故意心态。结合此案中,案发后行为人之行为,法庭认定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持有一种过失态度。

 

无独有偶的是,在同年成都发生的孙伟铭醉驾案件中,无论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都认定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法院判处行为人死刑,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行为人却也被处于无期徒刑。



这两个案件只是近年来众多飙车,醉驾案件中的典型例子。对于以上的法院判决,社会舆论反应出现了一种分化局面。即便是在刑法专业人士之中,对于这两个判决的态度也各有不同。对于杭州飙车案,有学者夸赞杭州飙车案负责法院,能在一片非理性的严惩行为人的声音中,坚守法律底线。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并不正确。在成都醉驾案件中,一片正义终于得到声张的叫好声中,却也有学者认为,法院判决是非理性的,在此案中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发生并无“故意”。

 

但是值得肯定的是,从这两个案件之后发生的类似案件中,不少法院都认定是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2011年英菲尼迪车祸案,行为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南京宝马案件,行为人被认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在飙车醉驾车祸频繁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从之前普遍认定的交通肇事罪,到越来越多的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3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司法判决事实上是对频繁发生的飙车醉驾案件,社会舆论和受害人家属提出的“严惩”肇事人的要求,做出了回应。

 

在司法之外,中国立法者亦做出了回应。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不同于之前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的认定并无需存在行为结果。通过该罪的入法,针对飙车醉驾之行为,中国刑事立法上已经形成了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实行飙车醉驾等危险行为,并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以危险驾驶罪处罚。另一个层面是实行以上危险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时,如存在主观故意则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如仅存在过失,则可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这两个层面对飙车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打击和预防体系。


德国


就闹市飙车,造成人员死伤的案件,德国刑事处罚这几年来也经历了一个从宽到严的过程。其中的一个转折点就是2017年年初柏林州法院的一个判决。在该案件中,两位被告在2016年二月的某日约定在柏林市中心的Kürfürstendamm赛车。并分别以每小时140公里,和160公里的速度多次闯过红灯,撞上另一辆轿车。造成该车司机死亡。柏林州法院的法院认定,在此案件中两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谋杀。两行为人皆被判处无期徒刑。


 发生该事故的库达姆大街


这个判决结果,可以说是“轰动性”的。在这之前,在类似的案件中,德国法院通常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过失杀人行为。比如,在2015年科隆市中心就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在该案中两位被告也是市内飙车,并撞死一骑自行车的路人。对此案件,科隆州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只是构成了过失杀人罪。并做出了处以被告不到三年的自由刑,且缓期执行的判决。

 

比较柏林州法院的谋杀判决和科隆州法院所代表的通常所认定的过失杀人判决,到目前为止,在德国飙车致人死亡案件中,两者差异是极其明显。在这个背景下,柏林州法院在此案中对谋杀罪的认定理由,就尤其引人关注了。柏林州法院的论述如下:


虽然这两位被告人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带着杀人的目的进行驾驶,但是对于他们而言,对于他们在市内赛车的行为是否会造成他人的死亡的后果,其皆持有无所谓的态度。在这个情况下,可以认定存在着“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心态。对于他们的行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他们都是持有容忍的态度。在这之外,之所以认定被告之行为为“谋杀”,而不是一般的“故意杀人”,还因为:该案中满足了谋杀罪的其中一个特征,即“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的汽车被他们作为犯罪的工具予以使用。

 

在柏林飙车案中,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已经对柏林州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究竟联邦法院对这个案件是否会进行改判,还需拭目以待。从刑法专业视角来看,对“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认定的区分,一直是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难题。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从柏林州法院的判处出现以来,德国有地方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也开始以此为榜样。比如,在不久前于Mönchengladbach市发生的市内飙车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警察就是以谋杀罪,而不是过失杀人罪展开调查的。不同于中国,在德国刑事程序中,主导侦查程序的是检察机关,而警察只是起着辅助作用(至少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这个案件中,可以预期的是检察机关也将会以谋杀罪提起公诉。

 

目前德国参议院和联邦交通部共同建议,有必要对约定飙车参与人处以更严厉的刑法。在立法者正式采纳该建议之前,至少从相应案件的司法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已经越来越严厉。无论是中国,还是德国,刑法都已被作为最有效的武器,用以打击和惩罚飙车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在此我们想提醒在德生活和工作的中国人,市内飙车,请一定三思而行。为了一时的速度和乐趣,不仅可能会路人造成人身伤害,而且自己还可能被认定为谋杀犯,受到德国最严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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