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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创业待遇3年不变?小心被误导

2017-07-12 熊文爽 医师报

“熊文爽·医生创业待遇3年不变?小心被误导,[508].医师报,2017-7-13(5)”


医师报讯(见习记者 熊文爽)近日,各媒体疯传“医生创业可保留待遇3年不变”的消息,医师报记者追踪其来源时,发现消息源于7月5日北京市人保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表示,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中,拥有创业项目或者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采取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六种创新模式,在离岗创业3年期间,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和社保待遇;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即便创业不成功,也可以重返原单位。


医师报记者发现,《意见》中全篇以“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并没有明确指出其中包不包含医师职业,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由此可见,《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存在较大冲突。


对此,医师报记者联系了北京市人保局相关人员,希望了解《意见》是否包含医师职业,截至7月11日17:42,对方并未回复。希望广大医师对《意见》保留谨慎态度。


《医师报》7月13日5版



编辑、排版:《医师报》 毕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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