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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首个医生民告官案件后续:保护生命尊严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宋晶 医师报 2019-03-09


7月16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老年科的医生江凤林收到了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江凤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历时4个月的案件,等来的却是以扰乱社会秩序的曲解定性。江凤林对案情判决并不认同。他对记者表示,判决书在定性上的避重就轻,轻判扰乱单位医疗秩序,避谈人身伤害和伤医的行为。从而导致错误的理解和适用了法律。他将依法在15日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凤林提出上诉的6大理由依据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江凤林表示无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怎样,他都不会改变治病救人的信念。媒体对他的案件的持续关注,在最灰暗的时期给了他莫大的鼓舞。白岩松说过的一切以法律做主,也是他想说的,一切看法律,相信法律。他提出6大上诉理由依据,希望得到有关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公正地对待案情;按照规章制度党纪国法给予伤医者公正的处罚。


理由一

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评判,即对刘某的违法行为的评判,与被诉行政机关一样,同样犯了避重就轻的错误,从而导致错误的理解和适用了法律,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纠正其错误,并改判被上诉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对第三人刘某的故意伤害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


理由二

无论刘某白对上诉人是实施了殴打,还是只实施了推搡拉扯,都已造成了上诉人受伤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对刘某白处以治安拘留和罚款。


理由三

本案之所以出现错误的判决,最关键的错误就在于对案件主体的混淆或错误认定。按照一审判决书的逻辑,治安处罚的对象只是扰乱单位医疗秩序,那么上诉人根本就不是本案的的适格主体。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既然岳麓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显然人民法院认可上诉人是一个独立于单位的自然人,其合法权益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样的,上诉人两次以个人的身份向长沙市政府申请复议,均给予受理,再次表明上诉人有独立人格和生命健康权,且神圣不可侵犯。


理由四

判决书只对应由公安机关在查处其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时一并予以评价和处理。但是,公安机关并未对第三人导致原告受伤的行为进行处理。国务院九部委2016年文件明确将殴打医务人员放在首位,从人文主义角度法律首先应该维护的是人权,所以本案首先处罚的应该是上诉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理由五

公安机关及复议机关均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十、短信记录、送达回执,证明单位湘雅三医院没有按时收到《处罚决定书》,上述证据被法院采信,其送达回执时间8月19日系伪造,而公安机关并没有提交可以证明回执送达日期8月19日不是伪造的相关证据。


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即长沙岳麓公安分局)未将涉案处罚决定书抄送申请人(即上诉人)确属不当”,即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岳麓公安分局的违法处罚决定书而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据此可以认定,长沙市政府存在违法行政行为。


理由六

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判决书中提到,刘某白称想拉原告去找医院领导评理,刘某白及父亲遂与原告发生争执,为什么医院保安赶到,刘某白借故迅速溜走,使随后赶到的警察和医院领导不见其踪影?可见,所谓找医院领导评理的谎言不攻自破。再次证明刘某白陈述不属实。判决书也指出刘某白没有提交证据。显然,刘某白不符合自首情节,因而不能予以减轻处罚。


律师说

相信法律 相信公理


江凤林虽然是湘雅三医院的医生,在他履行职务期间,应该拥有双重的权利保护。作为一个自然人,也依法享有法律对自然人个体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遵严权的保护的权利,对这一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应该要予以重视和保护。


江凤林的代理律师何晓伟认为,本案的要害和关键是在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上。岳麓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所阐述的观点,认同了岳麓区公安分局在其行政复议答辩意见中的观点,认为第三人推搡、拉扯致江凤林受伤这一后果只是第三人扰乱湘雅三医院的医疗秩序的一个表现方面,公安机关对第三人以扰乱单位秩序进行处罚,就涵盖了第三人对江凤林的伤害这一违法行为。


何晓伟介绍,本案的案件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在第三人主动到案后有没有如实陈述相关案件事实。江凤林列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大量的第三人的陈述与所查明的事实不符,以证明对第三人不能认定为到案后如实的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其违法事实,所以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何晓伟认为,第三人伤害江凤林的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并非要扰乱湘雅三医院的医疗秩序,是对江凤林医生的按规定告诉他给母亲办住院手续应由急诊科办理的诊疗行为不满,因情绪激动而对江凤林发起了暴力攻击。当然,第三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湘雅三医院老年科门诊的医疗秩序的混乱。但是,这个并非第三人主观上所追求的目标。因此,无论是岳麓区公安分局,还是岳麓区法院,都是错误的解释了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一审判决存在疑问 二审能否查明真相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聂学


判决具有指引作用,一审如此判决,确认因为和医生肢体接触进而导致科室停诊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区区二百罚款,我们的医疗秩序、医疗环境应当如何维护?对一审判决的几点疑问。


一、江凤林所受到的伤害是推搡形成的还是殴打形成的?


从江凤林受到伤害的部位来看,伤害位于面部和左前臂下段前侧。如果说左前臂下段前侧的伤害,有可能是拉扯形成;那面部的伤害,怎么认定是推搡形成?对人面部的推搡,甚至导致眼镜脱落,这是推搡还是殴打? 


回到法律上来,江凤林受到伤害有鉴定意见为证,双方均认可发生肢体接触,这时候江凤林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主张推搡的第三人,应当举证证明不是殴打,而是推搡。在第三人并无证明推搡的证据提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是基于什么理由采信第三人的推搡说,而不认可江凤林的殴打说?


二、第三人的行为是因为殴打、推搡医生而导致扰乱医疗秩序还是为了扰乱医疗秩序而殴打、推搡医生?


对于第三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应当综合前因后果等综合判断。因为抢劫而杀人和报复杀人后见财起意,存在相同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是法律人应当慎重对待的。


具体到本案,第三人与江凤林发生肢体接触的目的是为了扰乱医疗秩序吗?第三人与医院有冲突和纠纷吗?第三人为了家人看病而来到医院,其与江凤林发生冲突的原因不是因为对医院不满,而是对江凤林未开住院证的行为不满。基于对江凤林个人的不满,发生了与江凤林肢体接触的行为,进而导致科室停诊。扰乱医疗秩序不是第三人追求的结果,对江凤林不开住院证的行为实施打击报复恐怕才是第三人的本意。第三人本着就诊目的来到医院,需要江凤林开住院证实现住院就诊目的,就其与江凤林发生肢体接触的行为,理解为出于扰乱医疗秩序目的,并进而仅仅认定为扰乱医疗秩序,值得商榷。


工作中的医生是否被殴打、推搡,不仅仅关系到医生本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还关系到就诊患者能否得到及时的诊断治疗,关系到就诊患者能否得到一个安宁的就诊环境。对于当天已经挂号的七位患者,有可能是请假赶来看病就诊,江凤林因为第三人的行为不能正常工作,对七位患者也构成损害。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患者,恐怕谁也不希望在推推搡搡、吵吵闹闹甚至殴打侮辱中完成诊疗吧?是否落实法律政策,是否切实维护医生尊严,是否切实维护医疗秩序,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实利益。支持江凤林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做出一个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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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毕雪立      值班: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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