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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律 | 医生们别怕!要理直气壮的维权!

陈金伟 医师报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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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报》广东省连州市北湖医院  陈金伟  ,紧急避险 医生行为获法院支持,[601].医师报,2019-06-20(21)”

 

讲述


不久前的一天,笔者的几位同学相聚一堂,谈及近年来医患之间互不信任、医患关系紧张和医患纠纷不断的话题。大家认为,双方都具有一定的责任。维权不仅仅是患方的事,医方尤其是医生也应注重维权、理直气壮地维权。笔者老同学,当年的团支部书记陈天宇(以下简称“团支部书记”),谈到了他处理过的一个案例。


团支部书记说:“我遇到一件关于‘知情同意’签字的事。那天我接诊了一位昏迷待查的患者,患者是被同事发现昏倒厕所里急送入院的。从其同事那知道,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测量血压发现患者血压高达240/175 mmHg,诊断为高血压并颅内出血,CT检查也证实诊断正确,病情需要紧急开颅清除血栓。


但患者呈昏迷状态无法签字同意;通过患者同事也联系不到其近亲属;要求患者单位领导代签字,但患者单位领导以责任重大为由不愿意签字。而患者病情危急,如不立即手术随时都有死亡的可能。


无奈,我只好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患者作出手术方案,经科主任修改敲定后,再请院长签字批准后实施。手术非常成功。但事后患者近亲属却以患者未签字、家属也不知道和‘手术影响脑功能’为由把我和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我们所作所为属紧急避险行为,且手术成功,患者无后遗症,最后判我们胜诉。”


分析


医疗行为有法可依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和关系人在场,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也规定了“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由此可见,本例医师、科主任以及医院领导的做法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且本紧急手术属于“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和“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之含义中的紧急避险行为;手术迅速、有效、得当、成功,无违反操作规程;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也无从中获得非法收益,故最终患者及其家属服从判决无异议。


《医师报》06月20日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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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霍元杰   审核:贾薇薇 许奉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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