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权贵!为什么古代监察制度比现代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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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纪之整肃、吏治之维护、政治污弊之涤荡多有赖于公正、有效的政治法律秩序保障。
我们古代从周朝开始,就建立起监察制度,监督政府官员,维护既有统治秩序和整体国家利益,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强大和长治久安。
古代,御史和谏官大多是服务君主近侍,逐渐发展成为职事官,保留了侍从君主左右或奏章直达君主的特权。
御史一职早在战国时期出现,其职事主要是掌管国王身边之事务,以后才逐渐地演变为监察官员。
《周礼·春官》载:战国时御史总计172人,其最初之职为掌管图书法令,随国王左右的书记和秘书之官。
后来,国王经常通过御史了解各方面与全国各地方的情况,以后国王又依靠御史监督中央与地方官员。
古代监察御史的起源便决定了古代监察制度的性质,是皇帝(君主)的耳目和工具。
监察官对上级负责,对君主负责,更要对天下黎民和国家社稷的整体利益负责;不仅对现实负责,还要对历史负责。御史作为“史官”之一种,谏官中的给事中也多兼任“起居注”(记事史官),监察官仍以天下治道作为最高职务原则,以报效社稷为己任。
同时,监察官依律行使职权,无所恣意,亦无所屈从,被其监察的高官显贵不能凌驾于其上,纵然君主也不能干涉其对具体事件的处理。
唐朝杜佑《通典·职官六》中所称:“自贞观初,以法理天下,尤重宪官,故御史复为雄要。”
唐太宗曾盛赞著名谏臣魏征:“卿所陈谏,前后二百余事,非卿至诚奉国,何能若是?”
如前所述,古代盛世善治,大多是监察制度运行最好时代,得益于君主奉法而治,监察官严明职守。
在制度设计上,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为一体的监察体系,监察制度覆盖所有的权力领域。
对朝官、京官的监察与对地方官的监察都由独立而统一的机构来行使,各个地域的权力都在统一的监控之下。
唐代时期,御史还可以根据风闻弹劾。
所谓风闻,就是御史可以根据道听途说,片言汇报,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仍可提出弹劾。
自秦朝以来,监察官员大多“位卑、权重、厚赏” 。
因为位卑,可以因弹劾之功获得厚赏,可以越级擢升,并且晋升空间极大,既可在监察系统内晋升,也可以转为其他系统的职官。
“厚赏”成为对监察官的现实激励,促使其竭诚尽忠于本职。
但是,从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看,有三方面力量消解了监察制度的理念和功能,促使其难以发挥作用。
所谓成也皇帝,败也皇帝
监察制度虽然能对君主起到约束、规谏作用,但约束最高权力是否有效却深受君主个人影响。
而且,谁来监察皇帝得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虽然中国古代的监察体系是单线垂直的,是独立的,但是其权力的源头却在皇帝,其独立也是相对于官僚系统,绝不可能独立于皇帝之外。
例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风行的弹劾之制,唯有最高统治者皇帝例外,此与当代法治国家相比,成明显反差。
这种历史局限所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高居于监察制度之上的皇帝,只能依赖于个人理性与能力来约束自己。
然而人的理性与能力是有限的,皇帝也是如此。
这样,非但不能保证皇帝本人不犯错误,也不能保证皇帝始终如一地维护监察制度的正常运行。
如宋以后,君主集权加强,监察体系的整体性价值在衰退,工具性价值却在上升。
前提不存
有效监察地方权力的前提是能够超越于其上,不被其所牵制,又能深入于其中,同时不陷入其利益格局。
可是能做到超越于其上、又能深入其中,是非常难以把握的。
如汉朝设置部刺史监察巡察地方,最后演化成了地方官;
唐朝设置按察使巡察地方,也渐渐地方化;
明清两代的提刑按察使、总督、巡抚都是从监察官转化而成的地方官,都失去了中央监察地方的制度职能。
可见,超越于其上,深入于其中,在制度上颇难把握。
王东槐与曾国藩是道光18年同科进士,他所上这一道奏折弹劾掉山东巡抚等10余位高官,被誉为“古之遗直”。
成本上升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及其附属的御史和谏官,本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涤荡吏治污弊、实现公正的政治法律秩序而设置,可是在复杂的政治权力环境中,少数监察官或依附权贵,或为利益所诱惑,制度虽称良善却难达预期。
监察官的监察为历代所重,而监察者又须被监察,不免造成机构重叠、国家治理成本的上升。
上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值得我们当今监察立法、构建监察体系借鉴;
另一方面,古代监察制度的蜕变也值得注意,避免制度虽立,成效不彰。
牟宗三先生在其《中国哲学十九讲》中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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