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璐们真是太幸运了~!难道真要“通奸”再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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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日知 乐儿
女明星李小璐出轨这事儿,正引发网民与评论家口水仗!
不过,话说回来,如今时代,出轨只是家事,只是通奸并不犯法。
贾乃亮原谅了,日子该怎么过还怎么过,或许,过一阵子,人家又开始秀恩爱了,别人八竿子也打不着!
不过,这事要放在古代,就没有这么轻松了。
历史上,直到民国以前吧,偷情可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叫做“通奸罪”,也叫“和奸”。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
不过,这个延续到现在,一些对重大恶性强奸犯实施“化学阉割”,使罪犯的内分泌腺功能受外力抑制,但是,在药力失效之后恢复男人的正常功能。
但是,通奸正式起源于秦朝,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秦始皇的母亲赵姬的通奸故事。,
本是个无名歌姬,被富甲一方的富商吕不韦看上后,变成了吕不韦的枕边心上人,后被吕不韦施计献给秦始皇的父亲嬴异人。
嬴异人去世后,身为太后的赵姬仍然与吕不韦有着苟且关系,吕不韦不堪重负,于是献上'假太监'嫪毐。
嫪毐精力旺盛,深得赵姬欢喜,结果,赵姬居然和嫪毐生育了两个孩子。
纸终究包不住火,在这事东窗事发后,秦始皇暴怒,下令摔死了赵姬与嫪毐生下的这两个同母异父的弟弟。
这件事情给秦始皇带来的心里阴影面积很大,所以,秦朝的时候,便有'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所谓“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意思是如果丈夫像那公猪似的钻进了别人家的被窝,那么,杀了他也不用承认责任,可以人人得而诛之。
《史记·始皇本纪》中也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在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
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
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李延年,汉武帝的大舅哥,因与良家妇女通奸,汉武帝龙颜大怒,直接下令对李延年宫刑。
说也奇怪,明明有前车之鉴,但欲望的火苗还是又燃了起来,同年,李延年的弟弟李季通奸后宫,汉武帝再一次龙颜大怒,对李家灭族。
唐朝时,由于五胡乱华的时代背景,北方游牧文化的影响和伦理道德的改变,人们在性的问题相对开放,法律惩处也宽松了不少。
唐宋时期法律均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按此法律,李小璐与那个什么“皮几万”会蹲2年大牢。这秦汉时被处死已大大宽松了。
不过,如果李小璐生活在宋代,通奸罪属于亲告罪,也就是说只有贾乃亮们亲自提起诉讼,法官才会受理。
既然贾乃亮说自己可以原谅李小璐,那么,就是在宋代,法律也不会去管他们的家事。
但是到了元朝,情况变了。
元代,有一个规定:民间男女通奸,“许四邻举察”;若有通奸案未能及时举报,“则罪均四邻”。这有点连坐了!
所以,假如李小璐生活在元朝,虽然贾乃亮包容她,但有捉奸热情的邻居是可以举报的——不但可以举报,而且是必须举报。
按照当时法律,凡通奸,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
这样,生活在元朝的李小璐、贾乃亮、“皮几万”们,都会被杖八十七。
到了明清,法律对通奸行为的刑罚跟元朝差不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
不过,被杖还是小事,皮肉之苦罢了。
而元朝法律对通奸妇女还有一项很变态的惩罚:“诸和奸者,……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
这里的衣,是指裤子。古代“去衣受刑”的场面,可谓不忍目睹。
更要命的是,元朝这一变态法律一直延续到明清两朝。
《大明律》与《大清律》均规定:“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
清代做法比明朝人略为人道一点,在“奸罪去衣受刑”的条款中备注了“留裤”,即允许保留一条内裤。
这样,有了犯奸妇女“去衣受杖”惩罚,行刑之日,便常有“无赖子弟日集县门伺之”。
想想,那是古代,大庭广众下,赤身裸体,那受得了啊!
所以,有些女子通奸事发后,受不了这个羞辱,“知逮者将至,往往自经死”;又有通奸女子“杖毕,不胜羞愧而死”。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对于通奸罪,始终是大罪,只不过发展曲线有点类似'U'型变化,开始严格,中间稍缓,后来又严格。
为何古代一直设立通奸罪呢?首先主要的原因是官员管理的需要,每个皇帝都想要一个安稳发展的天下,没有基本的安稳如何才能长久统治?
所以,皇帝们是不允许官吏们胡来的,要是每个官吏都胡来,势必会引发大面积的家庭矛盾,从而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其次,是纯正血统的重要性,通奸生下来的孩子成为私生子,引发家族矛盾。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不加节制得发展成了大家族,家族之间集聚联合,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有可能会对当朝着构成威胁。
对皇帝而言,这无疑是致命的。
到了近代,1936年1月1日,民国政府颁布的《刑法》中还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目前,台湾地区还沿袭民国法律的规定。
所以,李小璐如果在当今的台湾,连同“皮几万”一块会入大牢的。
现如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目前仅存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在国外,“通奸罪”也长期存在,有的一直延续到现在。
和我文化相近的韩国,2008年10月30日,曾宣判处罚通奸者符合宪法规定,此后,约5000人因通奸嫌疑被起诉或被判刑。
当年,在韩国引起轩然大波的女明星通奸案最终裁定玉素利犯有通奸罪,判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玉素利涉嫌从2006年5月起,与流行美声歌手郑某发生3次奸情,因而被起诉。
但在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对共17件通奸相关案件进行统一审理并裁决,韩国刑法第241条规定处罚通奸者违背宪法。
法院认为,国家用法律来处罚通奸行为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由此,有关法律规定在宪法法院宣判后立即失效,这条规定在制定后时隔62年被废除。
人们常常认为美国人民对性持开放态度。
这实际上是很大的误解。
从法律来看,美国许多州都偏向保守。
而美国层次水平越高越保守,例如,美国只有一个州规定卖淫是合法的。
1910年《美国联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相奸者,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相奸者,男子犯通奸罪。
同样,对于通奸而言,美国绝大多数州仍然视为是一种犯罪。
因此,美国也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几乎硕果仅存的仍然对通奸实施刑事制裁的国家。
直到上个世纪中期,绝大多数美国的州仍然将通奸视为刑事犯罪。
此后,不断有州废除通奸罪,比如宾夕法尼亚州在1973年就废除了这一罪名。
近年来废除通奸罪的州还有西弗吉尼亚州(2010)、科罗拉多州(2013)、新罕不什尔州(2014)。
尽管如此,截止到2014年底,美国50个州中仍然有21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犯罪。
其中,5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重罪,而剩余16个州将通奸视为刑事轻罪。
新中国成立,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废除了“通奸罪”。
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终结。
没有规定通奸罪,确实彰显社会和法律的宽容,但不等于纵容通奸行为。
在一个开放的和高速变动的现代社会,每天都充满了诱惑和挑战,一劳永逸的婚姻已经成为过去。
但是,婚姻需要法律保护,需要中国五千年文化的保护,当人们不道德的行为冲破道德规范底线时,必然玩火自焚。
资料显示,当时40%~50%的离婚案,是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的。与此同时,人们还创造了两个新名词:“傍大款”和“包二奶”。
妇女问题专家警告说,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在广州、上海以及其他地方呈增多趋势。
如果避免“婚外情”“通奸”等行为,至今也没有有效办法。
所以,直到今天,也有人大代表呼吁在《刑法》中应写进处罚“通奸”的条款。
由此而言,李小璐们应该很庆幸了,毕竟,在今日,偷情是法律管不着的事情。
而对明星偷情之类的行为,虽然国家法律退场了,但民间舆论不需要退场。
若是民间舆论也不可以在场,那不叫文明,而应叫做虚无主义。
当然,外界的口诛笔伐,还需要当事人的反省和清醒。
李小璐们要是不上网,不看网友评论,网友的口水于她又有何哉?
要说“受伤”云云,“受舆论迫害”云云,未免太矫情了。
围观娱乐八卦是人民群众的权利。
表达羞恶之心、是非之心,也是人民群众的权利。
对于是否立法处罚通奸行为,你怎么看?是否支持写进《刑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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