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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义:破坏环保,辛集不容!举报最高奖励10万元!

2017-11-09 辛集发布


11月8日晚,市委书记邸义来到制革区佃士营村开启农村宣讲第二站,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形象的例子,为村民们上了一堂细致全面的宣讲课,把十九大的阳光照到每一个人的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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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乔紫超、高连民参加宣讲报告会;制革区机关党员干部,高新技术开发区、制衣区主要负责人,部分企业负责人,制革区所辖5个村“两委”班子成员,佃士营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工商户代表等共200余人现场聆听了宣讲。



邸义结合大会主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土地承包、党的建设、四个伟大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深刻阐释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把十九大报告精神传播给在场的每一名党员、每一名干部、每一名村民。



邸义结合十九大的观点和切身体会,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指出,要切实增强发展意识,发展就是要品质、要结构、要效果、要平台,通过解放思想,加快引进一批投资大、技术新、效益好的大项目和世界一流品牌,站在世界的制高点,建成绿色、安全、清洁、现代化的产业园区;要切实增强创新意识,改变旧的意识观念,创新企业、创新管理、创新渠道、创新销售、创新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发展,让产业绿起来,让生活美起来;要切实增强生态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对待生命那样保护好环境”的理念,勇于担当,运用高科技手段,解决好环境问题,为人民谋幸福,为国家谋复兴;



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坚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新企业快速成长;要切实增强开放意识,用开放的思想要效益、要产业、要科技、要品牌,用开放的思维迎接能人、迎接人才;要切实增强品牌意识,增加产品附加值,延长产业链,加快推进高端发展,在世界舞台上展示辛集形象;要切实增强党建意识,牢记党的使命,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多学习、多思考、多研究利民实事,把基层党组织打造成具有创造力、凝聚力、号召力的战斗堡垒。



宣讲结束后,现场党员干部迟迟不愿离开,邸义又与他们进行交流互动,回答大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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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今年以来,我市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扎实开展了环境执法“飓风”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8万余人次,车辆4000余台次,查处违法排污企业62家,落实罚款788万元,打击取缔“散乱污”企业381家,移交移送司法机关案件43起,行政拘留违法人员13人,逮捕犯罪人员38人,网上追逃3人,在全市上下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同时,我市又颁布了《辛集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奖金最高可达10万元。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分3个有功等级,根据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它的发现难易程度、违法的性质以及查办的社会价值,分别给予举报人不等的奖励,这样就避免了奖励的随意性。今年以来,我市共奖励举报人员7人,奖励金额48.5万元,其中10万元2人,8万元2人,7万元1人,5万元1人,5000元1人。

辛集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网络、走访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环保部门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以及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控告方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设置排污口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七)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执行“三同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九)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的;

(十)禁煤区内燃烧燃煤的;

(十一)焚烧秸秆、垃圾的;

(十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五)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环境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的;

(六)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3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和环保部门当次处罚金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3-4%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2-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

(二)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由环保部门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法律规定,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上限金额的3-4%、2-3%、1-2%给予奖励。

(三)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经费,从市财政安排给环保部门的办案经费中解决,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九条  申请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程序:  

(一)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查办的案件已结案,行政处罚措施已依法实施,罚没款已全部上缴国库。

(二)举报奖实行半年一报制度,即环保部门根据当期举报办案结案情况,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申请及奖励意见。

(三)奖励名单及金额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从当年安排的办案经费中核拨。奖励资金由环保部门代发。

(四)由环保部门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举报人必须凭身份证领取举报奖金,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真实的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  举报有功人员须在接到环保部门奖励通知后的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受理时间奖励最先举报者。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承办案件的环保部门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向多级环保部门举报时,奖励资金由承办案件的环保部门认定和发放。    

第十二条  实施举报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要指定专门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奖励资金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第十六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辛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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