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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我市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辛集发布
2024-09-01

辛集市人民法院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辛集市公安局

辛集市司法局

联合发布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原文如下

↓↓↓


为全力做好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疫情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辛集市人民政府及辛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依规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七、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一、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十二、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旅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五、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日起实施。


2021年11月3日


来源 | 市委政法委

编审 | 房晓坤

主编 | 何云龙 冯磐毅

监制 | 胡振彤


辛集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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