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这些干扰、妨碍巡视巡察的情形将被严肃处理!
近期,十九届中央第六轮巡视将对包括上海市在内的32个地方、单位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一起来看看~~
情形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
巡视组、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实提供情况是巡视组、巡视组了解掌握真实情况的重要保证。
情形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
巡视组、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巡视组、巡察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不得拒绝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在以往巡视巡察中,有的编造理由不提供,有的推诿、扯皮、拖延提供,有的避重就轻不提供关键、核心材料,个别的甚至对抗巡视巡察、拒不提供文件材料,对这些行为都要追究责任。
情形3: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
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
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任何人不得干扰、阻挠,也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对干扰、阻挠巡视巡察工作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情形4: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
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
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纠正存在问题和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态度不端正,对反馈意见有抵触情绪,敷衍应付,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二是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具体,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落实。三是责任担当不够,不敢较真碰硬,不敢触及矛盾,对反馈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久拖不办、轻易查否。四是工作标准不高,避重就轻,整改不到位,成效不明显。五是报送整改报告不及时,不按要求公开整改情况,等等。
情形5: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进行打击、报复、陷害
“打击、报复、陷害”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者“借口”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降职、减薪、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压制学术、职称评定,或者扣发工资、奖金,或者在工作中给“小鞋”穿、无端挑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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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七一客户端,上海基层党建微信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