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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KTV停车场伤人等,麒麟法院8起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公示

掌上曲靖 2020-09-01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近期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公示

(2020年第五期)


01


(2020) 云0302刑初277号



唐某在驾驶证暂扣后仍醉酒驾车撞车案

2020年3月28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唐某在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后仍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克依黑景区路段处时与毛某停放的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毛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送检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9.00mg/100ml。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后,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对自身和社会存在的危害,短期内再次醉酒驾车并发生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依法应予以严惩。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02

(2020)云0302刑初278号



夏某多次“进宫”不悔改!

诈骗、敲诈勒索他人案

2019年12月05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身着保安服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城门广场上一旅行社门口发现被害人许某疑似进入该旅馆嫖娼,遂守在旅馆门口待许某出来后尾随其至酒行街口以许某嫖娼要对其进行拘留为由要挟许某上交罚款6400元人民币和一部OPPO手机。

2019年12月05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敲诈勒索到被害人许某的手机后,使用许某的手机给欠许某货款的陈某打电话,并冒充许某老表,以许某交通肇事不能亲临现场特派其来结算货款为由,取得陈某信任后骗取陈某支付欠许某的货款9000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的行为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夏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并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03

(2020)0302刑初280号



徐某袭警妨害公务案

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与他人在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小区某烧烤店吃烧烤,期间同桌的李某俊与邻桌的张某、李某玲发生口角,后李某俊、方某、李某虎对张某、李某玲进行殴打,李某玲报警。

同日23时34分许,民警赶到现场处置,要求案发时在现场的被告人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但徐某拒不配合,并将出警辅警荀某、荆某、胡某打伤,将出警辅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警衔、帽子打飞。经维修,被打坏的执法记录仪修复费用为人民币440元。经鉴定,荀某、荆某、胡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采取胡乱踢打、辱骂的方法阻碍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04

(2020)0302刑初281号



常某醉酒驾驶小型客车与路灯相撞案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常某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开发区翠峰西路由南向北行驶,00时05分许,其所驾车辆行驶至史家河小区路段与道路路灯发生相撞,造成常某受伤、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常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常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 116.46mg/100ml。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车辆及公共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05

(2020)0302刑初159号



黄某伪造肇事现场骗保案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轿车在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某酒店红绿灯处追尾前方车辆。次日14时许,黄某在麒麟区益宁街道福邦地下停车场伪造两车的肇事现场,并向平安保险公司报案,骗取肇事车辆维修费用共计49510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车辆肇事现场骗取车辆维修保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坦白罪行,积极退交赃款,属自首。庭审中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6

(2020)云0302刑初122号



肖某兵等三人KTV停车场伤人案

2019年7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肖某兵、何某方、肖某锋等人在曲靖市麒麟区某KTV唱歌后乘坐电梯下楼时,遇被害人瞿某、张某、袁某等人乘坐同一部电梯,因电梯人员超载,双方人员发生争吵、厮打,后被他人劝阻平息。当瞿某等人下电梯后到地下停车场时,被告人肖某兵、何某方、肖某锋用棒球棍、折叠椅子对瞿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瞿某右侧8、9肋骨裂,轻伤二级的后果。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兵、何某方、肖某锋在公共场所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罪责相当,同属本案主犯。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分别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肖某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被告人何某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肖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07

(2020)云云0302刑初140号



杨某、周某因宅基地纠纷打伤邻居案

被告人杨某、周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村邻居,两家曾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19年2月25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周某在住房门前再次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从家中出来对王某进行殴打。共同造成被害人王某左侧第九肋骨骨折、第一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的轻伤二级后果。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周某在处理邻里纠纷中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罪责相当,同属本案主犯。鉴于被害人王某在本案中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08

(2020)云0302刑初273号



张某自行邮寄资料给客人敲诈桑蚕种公司案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快递邮寄曲靖市某生态桑蚕种养殖有限公司关于接待公司客人和赠送礼品的相关资料给相应客人,进而向曲靖市某生态桑蚕种养殖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币18万元未果。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特别说明



本院所公示案件均为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案件。

为尊重个人隐私,本公示对当事人做隐名处理,裁判文书详情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的,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公开。

▍图文来源:麒麟区人民法院

▍综合编辑:掌上姐13108741116(微信同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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