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盗窃、贩毒、危险驾驶等,曲靖这4起案件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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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近期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公示
(2020第八期)
01
(2020)云0302刑初468号
陈某因屡教不改犯盗窃罪
第六次被法院判刑
2020年3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解某家中的一床蚕丝被盗走,被解某当场抓获。
2020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刘某维停放在麒麟区方家园附近的一辆灰色台玲电动车盗走。后到麒麟区荷花塘综合市场内,将被害人范某的一辆香槟色台玲电动车盗走。后又到麒麟区雄业金都5栋花台对面停车位,将被害人刘某的一辆黑绿色的山地自行车盗走。后再到雄业金都218广场“中国黄金”店门口,将被害人苟某的一辆黑红色优狐电动车盗走。
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到麒麟区西门街37-1号“红高梁酒庄”,将被害人宋某销售的17.174公斤玛卡盗走,被宋某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10012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坦白认罪,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02
(2020)云0302刑初481号
丁某贩卖毒品案
2020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官坡桥附近以190元的价格,将疑似可疑物“零包”一个贩卖给吸毒人员许某,后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中检出海洛因、咪达唑仑。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毒品海洛因0.47克、咪达唑仑0.18克、作案工具银色华为手机一部、黑色手机一部、白色绿驹牌电动车一辆、现金人民币19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03
(2020)云0302刑初482号
李某饮酒危险驾驶案
2020年06月24日22时48分,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教场路时,被麒麟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李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97.41mg/100ml。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04
(2020)云0302刑初483号
关某饮酒后驾驶半挂车撞房案
2020年05月24日01时45分,被告人关某饮酒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越钢小花园路段行驶过程中,撞到路边杨某家的房子,造成房屋部分受损、重型半挂牵引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关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39.73mg/100ml。案发后,保安人员报警,关某在现场等候处置。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特别说明
本院所公示案件均为当事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案件。
为尊重个人隐私,本公示对当事人做隐名处理,裁判文书详情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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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综合编辑:掌上姐1310874111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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