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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人 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5000元(含)以上将被列入“黑名单”

吉林日报 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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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近日,省厅制定了《吉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适用对象

实施细则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前款所称相关责任人,包括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什么情况下列入“黑名单”

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工资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含)以上的;

(二)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工资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含)以上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黑名单”信息将在全国共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决定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有关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公示时,应将决定中涉及个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手机号码等隐私信息部分用隐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应包含用人单位或个人详细、准确的数据信息,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推送至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由相关部门按照《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劳动保障守法信用等级应评价为C级,并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重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增加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强化专项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决定并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信息后应及时公示,并纳入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一)用人单位或个人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三)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改正违法行为,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四)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五)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用人单位或个人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责令改正、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60个工作日可提出异议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自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后6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一)认为公布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二)公布内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变更公布内容或撤销列入决定、移出黑名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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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 | 裴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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