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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两岁男童胳臂被浴池地漏“咬”了仨小时,谁之过?

吉林日报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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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有网友向吉林日报彩练新闻反映,“26日晚上八点多,在长春金宇大路上的长乐汤温泉水汇(美林店)内,一名2岁男童摔倒,胳臂被吸进地漏里面。家属称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地漏没盖盖子,而店里没有人出面解决此事,目前孩子在医院住院治疗。”


27日当天,记者针对此事采访了事发店面,店方辩称,事发时地漏有盖子,他们认为是家属照看孩子存在疏忽,具体情况已经汇报给领导。

家属拍摄浴池其他地漏 盖子可以轻易拿走


男童情况:

右臂呈暗红色 只能小幅度活动


27日中午,记者在医院见到了受伤男童及其家属。“从昨晚到现在,我儿子大哭了五六次,目前,店方没有人出面和我们协商此事,连一句道歉都没有。”男童母亲说。

孩子情绪低落 胳臂肿胀严重


记者看到,男童整条右臂呈暗红色,大臂和小臂上,贴着消肿贴,局部皮肤表面可以见红点,大臂近肩部位置,皮肤表面已经破坏。相比左臂,右臂可见明显肿胀。男童父亲王先生称,孩子刚刚送到医院时,整条右臂都是深紫色的,目前缓解了一些,目前还不知道能不能恢复,不排除截肢的可能。


采访过程中,记者观察发现,男童胳臂可做小幅度活动,偶尔会动一动手指。


家属回忆:

地漏没有盖子没人提示


男童父亲王先生回忆事发经过:“昨天晚上八点多,我带我儿子和他舅舅来到长乐汤温泉水汇洗澡,进入浴区后,我拿着小圆桶接水,准备给我儿子泡澡,这时候我儿子跑到旁边的小池子,小池子里有两个洗澡的缸,两个缸中间有个地漏,因为里边有水,我儿子可能滑倒了,我过去一看,就发现他的胳臂卡在地漏里了。”

救援过程


王先生说,之后他们在服务人员的指导下,用沐浴露尝试润滑拔出胳臂,但是没有成功。最后无奈,拨打了119,消防员通过破拆完成救援,之后由120送到了医院。他估算,当晚他儿子的胳臂卡在地漏里的时间大约有三个小时,而在整个救援过程中,店方没有为方便救援,劝浴区的男顾客离开。“就连关闭地漏的水泵,都是在我的要求下,工作人员才关闭的。”


王先生称,他当时没有看见地漏有盖子,也没有人提醒他们那里危险,同样也没有任何提醒标识。


谈到维权方面的事宜,王先生表示,目前希望店方能够出面,哪怕出面先进行道歉,关于孩子的问题,要看孩子的病情。


店方回应:

地漏有盖系家属照看疏忽


为核实情况,27日下午,记者来到了这家长乐汤温泉水汇(美林店),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但他称,他是白天来接班的,对于当晚的情况,他不知情,“当事的工作人员,已经将此情况汇报给领导了。具体公司有没有什么态度,我不了解。”

刚刚就医时 胳臂呈紫色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浴区的地漏都是有盖的,可能是孩子玩,把盖给拔了,目前经过消防破拆后,现场已经被破坏了。此外,正常来说,浴区里是有一个工作人员的,看见顾客都会进行安全提示,但是这个孩子是两个大人带着来的,应该是工作人员提醒完,大人没注意,没有看住孩子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记者向其表示希望能联系店方领导,工作人员表示领导不在也不知领导电话,最后,店方记录下记者个人电话,表示会汇报领导并给记者回电。但截至记者截稿前,并未接到店方电话。


最新进展:

店方要求私了被男童家属拒绝


针对店方关于地漏都是有盖的回应,王先生表示,“事发时,我们也有家属进入洗浴中心,仔细观察过其他的地漏,确实有盖,但是一碰就会掉。而且很多地方的地漏根本就不盖盖子。洗浴中心这样的地方,经常会有孩子来,这种地漏非常危险。而且出事之后,洗浴中心处理不积极,没有劝说男客人离开,方便救援。”

局部皮肤已经出血


王先生还说,27日下午,洗浴中心通过中间人微信联系了王先生妻子,说是要私了,被男童家属拒绝了。


王先生说:“我们的要求有三个,第一个是给我们道歉,第二个是洗浴中心应该消除此类隐患,别让别人家的孩子再出同样的事。第三个是,先给孩子治疗,看治疗的情况之后,再研究是否要求赔偿。”


律师说法:

店方需要提供地漏有盖且安全证明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吉林法徽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德明。邱律师认为,此纠纷的焦点在于地漏是否有盖子,是否安全,店方如果说他们是有盖子且安全的,必须要拿出相关的证据。

男童手部肿胀严重


“我认为,即便地漏是有盖的,但是也要保证盖子是打不开的,或者说,是在没有专业器械的情况下,是打不开的。如果无法保证,那应该在地漏附近,安排工作人员,做好及时的提醒,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否则,店方还是存在一定的责任。”邱律师表示,如果地漏是没有盖子的,那店家应该是全责。


同时,邱律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陪老人或者孩子洗浴时,也应该更加细致地进行照顾。


法律条文:

消费者接受服务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同时,邱律师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找到相关的法条: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来源 | 彩练新闻

作者 | 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常麟祥 文/摄   

编辑 | 陈芳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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