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最新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长春市九台区第二水源及苇子沟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方案的批复
长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九台区第二水源、苇子沟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请示》(长府〔2020〕6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市九台区第二水源及苇子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长春市九台区第二水源及苇子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为0.039578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共包含14眼水源井,其中,第二水源8眼、苇子沟6眼。保护区范围为以各水源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在相关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同时,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矿业权。
四、当前阶段,不得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化”“非粮化”活动。待国家出台明确规定后,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调整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梅政文〔2020〕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总面积约56.76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约1.82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范围为自海龙水库大坝,至大坝及其延长线水平距离1000米内,对应391.5米高程线下的库区水域;陆域范围为海龙水库大坝坝顶防浪墙内,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内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面积约24.70平方公里,范围为海龙水库大坝坝顶防浪墙向上游延伸至六官巷村李家街屯北,东西两侧流域分水岭内,一级保护区外,不超过吉林省行政区边界线的区域。
准保护区面积约30.24平方公里,范围为六官巷村李家街屯北向上游延伸至头道碱场村,东北至流域分水岭,东南至倒木沟村程家街屯西、大桦树村下堡屯西,不超过吉林省行政区边界线的区域。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在相关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同时,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矿业权。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原文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九台区第二水源及苇子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来源 |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 | 裴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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