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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一批《决议》《决定》《任免名单》

吉林日报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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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四平市河道管理条例》,由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由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四平市黑土地保护条例》,由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通化市养犬管理条例》,由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0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

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至2020年,我省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顺利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进法治吉林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生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突破、开辟新局的关键阶段,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夯实全面依法治省的社会基础,全面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有必要从2021年至2025年在全省公民中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使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特作决议如下: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民普法全过程各方面,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列入各级各类干部学院重点课程,融入学校教育,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平台和普法阵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紧紧围绕服务全省“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开展普法工作,推动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努力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教育

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贯彻落实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加强宪法实施案例宣传,阐释好“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讲好宪法故事。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全面提升民法典普法质量,让民法典深入人心。围绕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我省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聚焦更高水平的平安吉林建设,深入宣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更高需求。深入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打造吉林特色法治文化品牌,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研究和成果转化,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艺,加强工作载体和队伍建设,促进法治文化传播,积极开展涉外法治宣传,展示吉林良好法治形象。

三、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

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促进法治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进网络等,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坚持分层分类开展法治教育,推动实践养成。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严格落实国家法治教育课程标准,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加强村(社区)基层法治教育,提高基层干部依法办事意识和依法治理能力,教育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

四、积极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加强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和依法治企、依法治校、依法治网,加大普法力度,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开展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应急状态下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依法行动、依法行事。坚持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大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五、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

注重把普法深度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开展实时普法。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力度,使典型案(事)例依法处理过程成为全民普法的公开课。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提高普法产品供给质量,使普法更为群众喜闻乐见。注重分层分类,坚持集中宣传教育与经常宣传教育相结合,重在常态化、制度化,把普法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制度,促进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履行普法责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下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健全和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大融媒体普法力度。健全普法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奖惩制度,做好中期评估和终期检查,加强检查结果的运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本决议有效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

牟大鹏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牟大鹏因工作变动辞去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陈雷的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二、任命高巍为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任命席岫峰为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其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胡金刚为吉林省监察委员会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于兵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免去王宏、刘欣、张敏、陈大为、姜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免去侯德顺的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四、免去孙元东的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五、任命赵东巍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院长职务。

六、任命付丽、张辉、周莉平、温淑敏、薄海燕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七、任命杨迪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八、任命王晓东、王瑜、丛德才、邱翠平、张东宇、张政、苗秀秀、董惟祎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九、任命韩璐、王丽君为吉林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

十、任命聂佳乐为白城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

十一、任命许家浚为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

十二、任命张晓明为抚松林区基层法院副院长。

十三、任命王雨萌为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十四、任命何璐瑶、张雨朦为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十五、任命许星星、檀义男为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方胜业、柳波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检察员职务。

二、免去梁薇的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三、免去尹洪敏的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四、免去王军文的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五、免去王彦春的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六、任命陈洪东、张卓、杜海洋、冯铁夫、孙文波、周为、潘泽、丁向东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七、任命付加平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任命景大俊为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免去其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九、任命罗慧、刘芳为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十、任命毛晓明、李明为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一、任命刘吉山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任命张微、朱瑶为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十三、任命张海龙为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免去其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长春林区分院检察员职务。

十四、任命姚晓磊、刘林为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十五、任命谢昆为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六、任命谭佩林为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免去其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十七、任命吴泽敏、于欣欣为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十八、任命张军为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免去其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十九、任命袁宏为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十、任命金昭杏为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职名单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批准任命李军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免去其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来源 | 吉林日报

编辑 | 裴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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