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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日报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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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

电子劳动合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有关要求,提升电子劳动合同的知晓度与认可度,提高我省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实现电子劳动合同全省覆盖,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政数局将依托“吉林省统一电子印章平台”的电子印章技术,在“吉林智慧人社” (http://zhrs.hrss.jl.gov.cn/jlzhrs/util/toIndex.do)、“吉事办”中加载“电子劳动合同”功能,以加快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应用进度,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全省各类政务服务中的全面应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子劳动合同的重要意义


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推行电子劳动合同有利于建立诚信守法用工环境,降低企业运行和员工管理成本,提高劳动合同档案管理效率,降低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安全风险,有效避免因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引发的各种问题,是营造诚信用工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对于提高政府各部门间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助力企业加速实现数字化转型、推进纸质劳动合同逐步进入电子化新时代,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降低劳资关系隐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对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应用


电子劳动合同是吉林省劳动关系领域信息化的重要突破,依托“吉林省劳动关系管理系统”和符合《电子签名法》的“吉林省统一电子印章平台”,通过“吉林省劳动关系管理系统”中的劳动用工备案(进入“吉林智慧人社”网厅后,点击“省政务服务网单位账号登录入口”进入 “劳动关系”)等业务经办途径,向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免费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服务(操作手册可在“吉林智慧人社” http://zhrs.hrss.jl.gov.cn/jlzhrs/util/toIndex.do或“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服务之窗办事指南http://hrss.jl.gov.cn/fwzc/bgxz下载 )。各地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统筹电子劳动合同扩面工作,科学分解扩面任务,加快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将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与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维护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方案,合力推进工作落实,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三、加强对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规范引导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用工实际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并就电子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与劳动者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签订电子劳动合同的指导和服务,重点就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实行条件、场景应用以及操作方法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好解释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充分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意见,深入研究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问题和经验,并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有关情况,持续推进互联网背景下劳动关系工作的流程再造和制度创新。


四、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应用


电子劳动合同作为高频材料,在政务服务各领域均有广泛应用。“吉林智慧人社”、“吉事办”APP中的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功能上线后,将与“吉林省政务服务平台”贯通,推进电子劳动合同数据集成汇总,实现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场景应用,并进行区块链存证。在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时,相关机构和部门不得以电子形式不属于书面合同为由,否认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政务服务事项已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按相关程序提交电子劳动合同应予以办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诉讼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认可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真实性的,可作为相关证据、材料使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优化现有流程,共享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打通数据壁垒,提高数据资源的整合与运用,真正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


五、加大对电子劳动合同的宣传力度


要大力宣传推介电子劳动合同的主要功能和优势所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让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享受电子劳动合同便捷高效的服务,缩短认识和接受新生事物的时间。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辖区内企业学习、分享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案例和成效,及时组织精干力量提炼总结,梳理推进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成熟做法,并通过信息、专报、会议、媒体等渠道积极宣传推广。同时,加大劳动用工备案扩面力度,结合电子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等数据,关注劳动关系管理系统中设置的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指标,做好指导和服务,长远谋划、分步推进,逐步推动“吉林省劳动关系管理系统”广泛应用和服务优化,持续提升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附件:

人社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

人社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第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第十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第三章 电子劳动合同的调取、储存、应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期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非政府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提交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第四章 信息保护和安全

第十七条 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管理、调取和应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漏、篡改、丢失。

第十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中主要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四)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五)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数据。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原文标题:关于在全省推广应用电子劳动合同的通知


来源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 | 陈芳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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